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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例管理及经营会社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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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一女和一间公司因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今日(八月七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2,000元至3,6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今年一月及二月分别巡查筲箕湾东大街及中环伊利近街两间领有合格证明书以经营的会社。

  筲箕湾东大街的会社职员未能在牌照处人员的要求下出示注册图则。上述情况违反了合格证明书内的第17项条件。作为会社合格证明书持有人的男子因而被控违反条例第21(2)条。

  牌照处人员调查伊利近街的会社时,乔装顾客并光顾食物及饮品,但会社职员并无核实牌照处人员的会员身分,或邀请其成为会员。上述情况违反了合格证明书内的第19项条件。此外,牌照处人员发现会社在巡查当日并非以合格证明书上显示的名称经营。负责管理上述会社的女子因而被控违反条例第21(1)(a)条及第21(1)(c)条,作为会社合格证明书持有人的公司则被控违反条例第21(2)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证明书持有人,必须遵守证明书上的条件。政府会继续执法行动,打击违规经营的会社。
 
2018年8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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