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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于公共屋邨公用地方加建公共设施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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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柯创盛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苏伟文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于二○○五年分拆出售辖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屋邨的部分零售及停车场设施予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现已易名为领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领展))时,一并出售了某些屋邨部分公共地方的业权。由于房委会或有关屋邨的业主立案法团拟加设的公共设施如涉及该等公共地方,有关工程便须在征得领展(或新业主)的同意后方可展开。目前有多项加建公共设施工程项目因未取得同意而无法展开。例如,观塘宝达邨的升降机及扶手电梯工程拖延至今已10年,以及为黄大仙下邨一个老人中心加建升降机的工程施工无期,致使行动不便的长者每日须上落数十个梯级往返该老人中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五年至今,政府收到多少宗投诉,指称房委会出售了公屋屋邨部分公共地方的业权,导致未能在该等屋邨加建公共设施;现时有何机制处理该等个案;
 
(二)二○○五年至今,政府有否就房委会把公屋屋邨部分公共地方的业权售予领展的做法对住户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如有,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政府会否考虑引用《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收回有关公共地方的业权以便加建有关的公共设施;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柯创盛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如一般私人房屋项目,在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与其他业权人(包括商业设施业主和个别住宅单位业主等)共同拥有的公营房屋项目内,公用地方的业权根据公契由业权人共同拥有。这些公用地方的管理和维修保养责任,须根据相关公契条款,由所有业权人共同承担。在设有业主立案法团的屋邨及屋苑内,日常管理事务由业主立案法团按照《建筑物管理条例》及公契的规定,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进行商讨及议决。作为业主之一,房委会除按管理份数支付管理费外,亦有委派代表参与业主立案法团事务。
   
  在公用地方加建公共设施的工程须要得到相关业权人同意,而工程费用及日后维修费用亦须按公契或其他协议摊分。若拟加建的公共设施涉及改变有关土地用途或地契条款,必须得到地政总署的批准,而申请程序亦要得到地段内其他业权人的同意。除此之外,在这些地方加建公共设施亦须考虑其技术可行性、环境因素、社区接纳程度、是否符合《建筑物条例》及相关的规划要求。按各屋邨及屋苑的情况,房委会会与其他业权人根据上述机制跟进各项公共设施的工程建议。至于问题中提及有关宝达邨及黄大仙下邨的个案,房委会已根据现行机制向相关机构及持份者反映加建公共设施的意见,并正积极探讨不同可行方案。
   
  政府没有备存二○○五年至今有关在房委会辖下公营房屋项目加建公共设施投诉个案的统计数字,亦没有计划就问题第二部分提及的事项进行研究。
   
  政府现时没有计划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回房委会辖下公营房屋项目内公用地方的业权。
 
2018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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