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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规管鱼翅产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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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廖长江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是世界最大鱼翅贸易中心,而市面上有高达七十六种鲨鱼物种食品出售,其中近三分之一属濒危或易危鲨鱼物种。尽管香港鱼翅产品入口量在过去十年下降了五成,但香港海关(海关)检获受管制鱼翅产品的个案宗数在过去四年急增4.5倍。过去四年,该等个案共有二十三宗,但海关以未有足够证据为由没有就任何一宗个案提出检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二十三宗个案涉及的鱼翅产品的重量、品种、来源地、目的地及进口方式为何;当局因欠缺哪些具体证据而未能就该等个案提出检控;海关未来会如何加强搜集证据的工作,以便提出检控;

(二)鉴于部分不良商家托运鱼翅时采用误导性的标签(例如海鲜、干海产、鱼类产品),或将濒危鲨鱼物种的鱼翅混入未受管制鲨鱼物种的鱼翅之中,过去三年,执法部门为其人员开办了多少个辨认鲨鱼物种的培训课程,以及受训人员数目;及

(三)鉴于有一个关注濒危鲨鱼物种组织进行的问卷调查发现,由于零售鱼翅名称与受管制鲨鱼物种的正式名称毫不相关,消费者难以识别受管制鲨鱼物种的鱼翅,政府会否加强宣传工作,使消费者可得悉零售鱼翅及鱼翅菜肴所采用的名称当中,哪些与受管制鲨鱼物种有关;除加强宣传工作外,政府会否考虑设立机制帮助消费者识别受管制鲨鱼物种的鱼翅?

答覆:

主席:

  就廖长江议员的问题,现回覆如下:
 
(一)香港海关(海关)负责打击非法进出口受管制物品(包括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规管的鱼翅),而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一直与海关紧密合作,协助海关在货物及旅客清关的过程中,辨别受管制的鱼翅及其他濒危物种。

  在二○一四年至二○一七年期间,海关共检获二十三宗由外地进口受管制鱼翅到香港的个案,详情载于附件。要成功检控有关人士违反《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条例》),控方必须提出足够证据,证明有人运入或安排运入受管制物种到香港。然而,在上述个案中搜集到的相关文件如提货单及运货单等虽然载有收货人的资料,但这些文件并未能有效证明收货人在知情的情况下确实运入或安排运入有关受管制物种。因此,未必有足够证据对相关文件上显示的收货人提出检控。尽管如此,渔护署仍会根据《条例》第42条充公检获的受管制鱼翅,以打击有关非法行为。
 
  海关会继续与渔护署和境外机构加强合作和交换情报,亦会加强前线人员对鉴辨鲨鱼品种的认识,以进一步加强搜证能力。
 
(二)渔护署一直不时举办有关鉴辨鲨鱼品种的培训课程,以便渔护署和海关的前线人员为执行与管制鲨鱼品种有关的职务作好准备。过去三年,渔护署共举办六班鉴辨鲨鱼品种的课程,合共为188位渔护署和海关的前线人员提供培训。渔护署会继续与海关紧密合作,打击非法进出口濒危物种。

(三)香港一直严格遵守《公约》及《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约》,出口附录II物种,包括受管制鲨鱼鱼翅,须备有出口国发出的有效出口准许证,而该出口国有关当局必须认为该出口不会危害有关物种的存活,并已符合按可持续方式捕获的要求,才可发出出口准许证。《公约》并没有禁止列入附录II物种的贸易,而是通过许可证制度规管其国际贸易,避免有关物种被过度利用而威胁其生存。渔护署则透过履行《公约》的规定,确保市民购买的鱼翅是以可持续方式捕获。
 
  另一方面,政府一直致力透过不同途径,包括互联网、广告、宣传单张与海报,以及举办展览与研讨会,向市民大众宣传及推广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濒危物种的信息。有关的教育及宣传计划包括营运濒危物种资源中心、透过传媒和互联网发放宣传片、公众展览,以及向贸易商、游客和公众派发宣传单张。渔护署亦一直与航运和物流公司等主要持份者保持联系,提醒他们必须遵守《公约》及《条例》的规定。另外,政府亦已在公务酬酢场合中,采用符合可持续发展概念的环保菜单,当中包括停止食用鱼翅。我们相信推行上述措施,较设立机制帮助消费者分辨鱼翅种类更为有效。
 
2018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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