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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汽车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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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易志明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苏伟文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93条,运输署署长(署长)可就附表4所载罪行(包括第52条(违反车辆使用限制)),暂时吊销有关车辆的牌照。首次犯罪的暂时吊销期为三个月,而就同一汽车其后再犯罪的暂时吊销期为六个月。任何人以未领有有效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私家车提供载客取酬服务(俗称「白牌车服务」),会违反第52条。有市民指出,近年白牌车服务日趋猖獗,因此当局应修订法例,延长白牌车牌照的暂时吊销期,甚至永久吊销其牌照,以加强阻吓作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根据上述条文被暂时吊销牌照的车辆数目及有关的吊销期,并按车辆种类和所涉罪行列出分项数字;

(二)过去三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宗个案的登记车主根据第374章第90条(i)向署长作出书面申述及(ii)书面向署长申请在交通审裁处(审裁处)席前聆讯,以就不应暂时吊销车辆牌照提出因由;该等个案当中,审裁处分别就多少宗裁定有关车主已提出该等因由,并按车辆种类和所涉罪行列出分项资料;及

(三)鉴于当局于本年五月回答本会议员关于永久吊销白牌车牌照的质询时表示,运输署正检讨需否加强相关罪行的罚则,并会征询业界的意见,检讨及谘询工作的详情及时间表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十分关注私家车及轻型货车非法出租或载客取酬的情况,并对违规的载客取酬行为严厉执法,绝不纵容。《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条例》)第52(3)条和第93条,以及附表4列明,使用私家车或轻型货车作非法载客取酬,或招揽或企图招揽他人乘坐此类汽车的违例人士,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涉案车辆的牌照亦可予暂时吊销三个月;如属第二次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如就同一汽车再犯罪,则有关车辆的牌照可予暂时吊销六个月。此外,根据《条例》第69条,若任何人被判《条例》所订与驾驶汽车相关的罪行罪名成立(包括非法载客取酬),法庭可取消该人的驾驶资格为期一段其认为适当的期间。
 
  根据《条例》第90(2)(c)(i)条,被暂时吊销车辆牌照的登记车主在收到运输署署长(署长)发出的通知书之日后14天内,可向署长作出书面申述,提出不应暂时吊销车辆牌照的因由;或根据《条例》第90条(2)(c)(ii),书面向署长申请在交通审裁处席前聆讯,以就不应暂时吊销车辆牌照提出因由。交通审裁处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法定组织,由政府委任的非公职人员组成,包括法律界人士、区议员及其它专业人士。审裁处就每宗案件由一名主席和两名小组成员作出聆讯。

  就易志明议员的各个部分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运输署根据《条例》第93条暂时吊销车辆牌照的个案分类数字列于下表。这些个案均是违反《条例》第52(3)条的规定,即在未领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下驾驶或使用,或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各个个案均属初犯,因此车辆牌照吊销期均为三个月。
 
年份 被暂时吊销车辆牌照的车辆数目
私家车 轻型货车 私家小巴 总数
二○一五 1 16 1 18
二○一六 6 2 1 9
二○一七 7 2 0 9

(二)在同一时期内,运输署未有接获任何按《条例》第90(2)(c)(i)条,向署长提出不应暂时吊销车辆牌照的因由而作出的书面申述。
 
  至于按《条例》第90条(2)(c)(ii)向署长申请在交通审裁处席前聆讯,以就不应暂时吊销车辆牌照提出因由的个案均涉及违反上述《条例》第52(3)条的规定。个案数字按车辆的种类表列如下:
 
年份 申请在交通审裁处席前聆讯的个案数目
私家车 轻型货车 私家小巴 总数
二○一五 0 1 1 2
二○一六 3 0 0 3
二○一七 2 0 0 2

  交通审裁处就过去三年所有个案的裁决,均维持暂时吊销有关车辆牌照的决定。

(三)政府正检讨加强汽车非法出租或载客取酬相关罪行的罚则,以增加阻吓作用。我们的目标是于二○一八/二○一九立法年度向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汇报具体方案及征询委员的意见。
 
2018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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