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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香港水域内船只必须使用合规格燃料新规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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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六日)在宪报刊登《空气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规例》(《规例》),《规例》旨在规定所有在香港水域内的船只必须使用合规格燃料,以减少船只的排放,从而改善空气质素。

  政府下星期三(七月十一日)向立法会提交《规例》。如获立法会通过,《规例》将由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表示,政府自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停泊转油」规例)(第311AA章),规定远洋船在香港停泊期间必须使用合规格燃料,以减少远洋船的排放。《规例》将会把强制远洋船停泊时须使用合规格燃料的规定,扩展至所有在香港水域内的船只(包括远洋船及非远洋船),不论该船只正在航行或停泊。《规例》指定的合规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气或环境保护署署长认可的其他燃料,与现行的『停泊转油』规例指定的合规格燃料要求相同。」

  发言人补充:「受《规例》影响的船只主要是以重油(含硫量平均为2.6%)为燃料的远洋船。至于其他非远洋船(包括内河船和本地船只),它们通常会使用含硫量不超过0.05%的本地供应的船用轻质柴油,因此不会受《规例》影响。」

  「当《规例》生效后,使用重油的远洋船必须在进入香港水域前转用合规格燃料。远洋船的船长和船东必须记录转用燃料的日期和时间,并保存有关记录三年。如远洋船使用减排技术使其二氧化硫的排放至少等同于使用低硫船用燃料,将可获豁免须使用合规格燃料的规定。由于《规例》将涵盖『停泊转油』规例的管制,当《规例》生效时,现行的『停泊转油』规例将会被废除。」

  《规例》生效后,除《规例》订明的若干船只类别外,任何在香港水域内的船只使用不合规格的燃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有关船只的拥有人和船长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如远洋船的拥有人和船长没有按《规例》要求记录或备存所需资料,亦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预期《规例》实施后,二○二○年船舶排放的二氧化硫和可吸入悬浮粒子较二○一五年可分别减少约6,340吨和710吨。这有助改善空气质素和减低市民的健康风险。实施《规例》亦有助加强与内地的区域合作,以共同推动在珠江三角洲水域内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
 
2018年7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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