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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特区政府可拒绝移交逃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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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郑松泰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答覆:
 
问题:
 
  美国国务院于本年五月发表的《香港政策法报告》指出,行政长官于去年十月按照中央政府指令,拒绝了一项美国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该报告又指称中央政府的某些举措,与其在《基本法》赋予香港高度自治的承诺不符。有市民忧虑,美国当局基于香港已丧失高度自治而不再承认其独立关税区地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基于逃犯的身份敏感或移交逃犯会引起政治及国防问题,拒绝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移交逃犯要求;及
 
(二)有否评估一旦美国当局修订或废除《香港政策法》,香港的经贸活动,以及香港居民入境美国及其人身安全会受到什么影响;如有,评估结果、有关数据,以及应变措施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所述美国国务院向美国国会提交的《香港政策法报告》,提及行政长官「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在二○一七年十月拒绝一个由美国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该报告的表述意指行政长官在该个案的决定并不按照符合《逃犯条例》(香港法例第503章)及两地政府所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的方式作出。特区政府已公开发表声明,对该不正确的表述表示深切遗憾。
 
  就郑议员的提问,我回覆如下∶
 
(一)对每宗移交逃犯个案,特区政府均严格按照《逃犯条例》以及与相关司法管辖区签署的移交逃犯协定处理。《基本法》第96条说明,特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自回归以来,特区政府一直积极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建立司法互助网络,打击罪行。至今,香港与20个司法管辖区(注)签订了移交逃犯协定。
 
  特区政府与其他地方签订协定前,会与对方深入磋商,交流社会背景、司法制度、法律基础、对协定条文的理解及执行上的细节等。我们亦会说明《逃犯条例》中的具体条文,包括在某些情况下,逃犯不得被移交或可不被移交,例如涉及移交的罪行并非在要求方和香港均构成犯罪(第2(2)条);该项罪行属政治性质的罪行(第5(1)(a)条);所作的检控是在该逃犯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和导致定罪的(第5(1)(b)条);移交要求是由于该逃犯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提出的;或该逃犯如被移交,便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在审讯时蒙受不利或被惩罚、拘留或其人身受到限制(第5(1)(c)及(d)条);该逃犯已就所涉罪行接受审讯或获判无罪,或被裁定有罪并已服刑(第5(1)(e)条);要求方没有保证该逃犯不会因是次移交所涉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受审(第5(2)条);要求方没有保证该逃犯不会被移交往第三方司法管辖区(第5(5)条);及该罪行可判处死刑,但要求方未能作出承诺不会判处或执行相关的死刑(第13(5)条)。
 
  基于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每份协定的表述不会完全一样,但实质内容必须与香港《逃犯条例》的条文相符。有关的协定在香港亦需经过立法会立法方能生效。
 
  香港与美国之间的移交逃犯安排载列于《逃犯(美利坚合众国)令》(第503章,附属法例F)中的《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协定》)。除反映上述香港移交逃犯的条文外,该《协定》亦订明一些双方在对等的原则下,不移交逃犯的情况,例如:
 
  第三(2)条,美国政府保留权利,若所要求的移交涉及美国的国防、外交或重大公众利益或政策,可拒绝移交美国国民;
 
  针对这点的对等条文,列于第三(3)条,香港政府保留权利,在下述情况,可拒绝移交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政府所属国家的国民:
 
(i) 移交涉及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政府所属国家的国防、外交或重大公众利益或政策;或
 
(ii)被移交者无香港居留权,亦非为定居目的而进入香港,而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政府所属国家对所要求的移交涉及的罪行具有管辖权,并且已经展开或完成起诉该人的法律程序;
   
  另外一些对等的条文,正如第七条,因年龄或健康关系而引致异常严重后果;或第十一条,如有不同地方同时要求移交一名逃犯,被要求方须考虑所有有关情况以作出决定,包括:该等安排的有关条文、犯罪地点、所涉及罪行的相对严重性、各移交要求的提出日期、逃犯的国籍、受害人的国籍以及其后被移交往另一个管辖区的可能性。
 
  特区政府严格遵照《逃犯条例》的规定处理每宗移交逃犯要求。在收到要求之后,行政长官必须先发出授权进行书,该要求才会获进一步处理。是否发出授权进行书完全由行政长官严格按照香港法律作出决定,而行政长官作出决定前会征询律政司的意见。行政长官只会在全面考虑每个个案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后,才会作出决定。
 
  自回归以来,香港特区一直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一国两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实,这是国际社会有目共睹的。
 
(二)美国国会于一九九二年颁布了《美国—香港政策法》。根据该法,因应「一国两制」在香港实施和香港在国防及外交以外享有高度自治,美国会在广泛领域与香港建立双边关系,并提供与内地不同的待遇。
 
  回归以来,美元在香港自由兑换;美国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签发的护照及旅行证件;承认香港注册的船舶、飞机及航空公司的许可证;维持和扩大与香港的文化、教育、学术和科学领域上的交流;以及维持和扩大与香港的经济贸易往来,包括视香港为一个单独的关税区。
 
  美国亦维持与香港的紧密贸易关系。美国是香港第二大货物贸易伙伴经济体,而香港则是美国第九大货物出口市场。根据美国的统计,在二○一七年,美国与香港的双向货物和服务贸易总额估计约690亿美元。美国对香港的贸易顺差更一直是其全球贸易伙伴中最高,在二○一七年贸易顺差达34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占325亿美元。另外,香港与美国亦保持密切的投资关系。在二○一六年,美国为香港第六大直接投资来源地,亦是第八大对外直接投资目的地。特区政府会继续保持和加强香港与美国的经济贸易往来。
 
  对于个别国家的出入境政策属其内部事务,我们不作评论。
 
  多谢主席。
 
注:澳洲、加拿大、捷克、法国、芬兰、德国、印度、印尼、爱尔兰、马来西亚、荷兰、新西兰、菲律宾、葡萄牙、大韩民国、新加坡、南非、斯里兰卡、英国及美国。
 
2018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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