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九题:改变资助出售房屋非住宅单位的用途
**********************
  以下为今日(七月四日)立法会会议上刘国勋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回覆:
 
问题:
   
  据报,属可租可买计划屋苑的粉岭雍盛苑内有九个原用作儿童宿舍的单位自二○○六年有关社福机构迁出后一直空置,而房屋署有意将该等单位改作出租单位用途。然而,地政总署表示,该屋苑的业主立案法团须取得所有业主的同意方可改变该等单位的用途,而由于部分业主难以取得联络,此事一直胶着,以致房屋资源白白浪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空置一年以上的资助房屋单位的总数和它们平均空置了多久,并按空置时间(即一年以上至三年、三年以上至五年,以及五年以上)列出该等单位的分项数目;该等单位当中,社福机构迁出后一直空置的数目;
 
(二)改变上述单位的用途须依循什么程序;
 
(三)就雍盛苑及其他屋苑(如有的话)有单位长期空置的问题,政府有否具体解决方案;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尽快制订方案;及
 
(四)房屋署在决定把某公共租住屋邨纳入资助置业计划(例如可租可买计划)前,有否考虑该屋邨的某些单位日后或有需要改变用途;如有,为何出现单位长期空置的情况;如否,会否作出检讨并简化改变单位用途的安排,以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答覆:
 
主席:
 
  就刘国勋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在规划新建公营房屋项目时,会根据政府的相关政策及规划要求,制定各种设施,包括社会福利设施处所。房委会亦会在过程中考虑拟建项目的规模、邻近环境,和谘询相关部门及机构的意见。根据现行做法,房委会会按社会福利署(社署)的推荐,以优惠租金把社会福利设施处所租予直接为屋邨居民提供服务的合资格非政府机构(注一)。
 
  房委会亦会不时检视公营房屋项目内非住宅设施的使用情况。因应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例如居民需要的改变、社区的发展等,这些设施的使用情况亦会有所改变。部分机构或会因为各种原因迁出,房委会会向社署查询,以了解该署会否预留单位及提名非政府机构以提供其他合适的社会福利服务。若社署认为不需要预留该单位作其他社福用途,房委会会将单位资料上载到房委会网页,以供其他非政府机构申请以提供服务,房委会亦会定期向社署提供有关名单。正如上述,房委会会按有关政府部门的推荐以优惠租金把社会福利设施处所租予获批准的非政府机构。
 
  上述租赁申请或涉及改变处所的单位用途,所须程序不能一概而论,须根据处所的个别情况而定。如有关处所是以地契形式持有,可能有须要更改地契中的土地发展条款,房委会会按租赁申请的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
 
  至于雍盛苑的情况,根据有关地契条款,房委会须要在雍盛苑提供特定的社会福利/教育设施(包括儿童之家)。由于实际情况所限,例如没有独立门口连接大厦外围,处所分散在不同楼层,单位的高度未能符合现时作为儿童之家的规定和需要与住宅部分共同使用升降机及大堂出入,其他社区或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申请租赁时,有一定的考虑。房委会过去曾考虑把这些单位改作其他用途,包括公屋单位,并将继续与有关部门(例如地政总署,社署等)积极检视所有可行的解决方案,包括考虑改作其他用途,让有关单位可尽快找到合适用途,以善用资源。
 
  截至二○一八年五月底,房委会辖下有六个社会福利设施处所内有空置单位,当中一个处所的单位空置期少于三年,并正预备与相关团体签订租约。其他处所的单位空置期多于五年,而房委会正预备与相关团体签订租约,或正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谘询居民,当中包括上述雍盛苑的社会福利设施单位。

注一:包括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2018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