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2018年渡轮服务(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18年渡轮服务(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8年渡轮服务(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延长经营渡轮服务的牌照的批予及延续期限,由三年增至五年。这是一项便利业界的措施。

  渡轮服务牌照(牌照)是由运输署署长按《渡轮服务条例》(《条例》)(第104章)第28条批出,让持牌人经营渡轮服务。根据现行《条例》第29条规定,不论是新批予还是延续的牌照,每段牌照期最长为三年,而总计的牌照期,即包括所有续期的期限,则不得超过十年。这项规定对渡轮营办商造成行政负担,增加了在十年期内申请牌照续期的次数,亦在一定程度上窒碍他们为其渡轮服务作出较长远的规划及投资。

  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建议延长经营渡轮服务的牌照的批予及延续期限,以助改善渡轮服务的营商环境。政府亦在二○一七年六月发表的《公共交通策略研究》报告中承诺研究修订法例以放宽牌照期的三年上限。 政府现建议透过修订《条例》第29条,延长经营渡轮服务的牌照的批予及延续期限,由三年增至五年。牌照期总计上限为十年的现行规定则维持不变。建议旨在便利渡轮营办商作出较长远规划及投资,从而改善渡轮服务的财务可行性,并鼓励营办商不断提升服务质素。运输署已于二○一八年一月征询渡轮业界对建议的意见。渡轮营办商普遍支持建议。

  这个《条例草案》属技术修订,详细建议已载述于今年六月十三日向立法会发出的参考资料摘要。我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支持及尽早通过《条例草案》,让业界早日受惠。我们亦会尽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