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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土地业权条例》及土地业权注册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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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会在二○○四年七月七日制定《土地业权条例》(第585章)(《条例》)。《条例》旨在建立将土地业权及规限持有土地的土地权益注册的新制度,取代契据注册制度,令土地拥有权和物业业权更为明确,并简化物业转易程序。然而,《条例》由制定至今近14年仍未定实施日期。另一方面,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在契据注册制度下,法律执业者需就物业转易及房地产交易进行繁重的查阅土地纪录工作,加上他们的薪酬普遍偏低,以致人才流失和人手短缺问题严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当局表示,有多个复杂问题需在《条例》生效前处理,例如土地由旧制度转至新制度的转换机制,以及「白昼转换」机制(即《条例》生效后第12年结束时自动一举转制)处理改制安排,或会影响登记业权不清的土地业权,亦令土地注册处须负起相关的赔偿责任,当局处理该等问题的进展为何;按当局的评估,有否任何问题最终无法解决;
 
(二)鉴于当局表示,在与主要持份者就在新土地上先行实施土地业权注册制度(「新土地先行」方案)凝聚共识后,会谘询《土地业权条例》检讨委员会及《土地业权条例》督导委员会,然后向本会提交该方案及《土地业权(修订)条例草案》,当局会否尽快制订有关工作时间表,以便市民及法律执业者及早作出相应安排;及
 
(三)预计新土地先行方案可为相关法律执业者节省多少行政开支,以及为法律界创造多少就业机会?

答覆:
 
主席:

  《土地业权条例》(第585章)(《条例》)旨在建立一个新的制度,以「业权注册纪录」为注册土地业权及权益提供不可推翻的证据,取代现时并无保证业权的契约注册制度,从而使物业业权更为明确,并简化在物业转易时查核业权文件的程序。立法会于二○○四年七月通过制定《条例》时,要求政府在条例实施前就若干有待解决的议题进行全盘检讨,并与各持份者协商,考虑对《条例》作进一步修订。
 
  就谢伟俊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土地业权注册制度本质上十分复杂,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并且影响深远。自《条例》制定以来,政府对《条例》的条文进行了详细的检讨,并就多个复杂议题,包括有关把现有土地及物业转换至土地业权注册制度的转换机制、更正业权注册纪录和弥偿安排等密切相关的事宜,提出了不同的方案,以应对并平衡各持份者的分歧意见,并致力寻求共识。

  为处理上述密切相关的重要议题,政府提出了「两阶段转换机制」的建议,即现有土地会在指定日期自动进行第一阶段基本转换至《条例》下,12年后会进行最后阶段自动完全转换为土地业权注册制度下已注册土地(除非有关土地受到转换限制)。于基本转换期间,政府会对土地登记册进行基本的业权链查核,若发现业权链不完整或有多重业权链的个案,土地注册处处长可透过注册一份「抗转换警告书」以防止有关的土地或物业完全转换至新制度,受影响的土地或物业将继续停留在基本转换阶段,直至有关的业权问题解决后便可完全转换为已注册土地。「两阶段转换机制」的建议同时包含就持份者对更正业权注册纪录和弥偿安排的主要分歧意见的处理方法。政府与主要持份者就「两阶段转换机制」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惟目前尚未就此建议完全达成共识,特别是就如何为现有土地登记册进行基本的业权链查核上仍存在分歧。

  政府会继续与各主要持份者保持紧密联系,并因应收到的意见,致力就《条例》所需的修订寻求折衷方案。
 
(二)为早日在香港实施土地业权注册制度,政府现正积极寻求与主要持份者就「新土地先行」方案达成共识,包括通过简报会向各主要持份者介绍方案。政府期望在「新土地先行」方案与主要持份者达至广泛共识后,就推展方案的主要建议谘询《条例》检讨委员会及《条例》督导委员会。政府会根据委员会的意见优化「新土地先行」方案内容,并尽快就草拟《土地业权(修订)条例草案》及提交该修订草案供立法会审议一事订定具体时间表。
 
(三)如议员所述,在现行契约注册制度下,为确定物业业权,法律执业者需就物业转易及房地产交易进行繁重的查阅土地纪录工作。若将来在香港实施土地业权注册制度,就新制度下注册的土地,「业权注册纪录」为物业业权提供不可推翻的证据(受限于更正条文的特定情况除外),法律执业者将不再需要按现行做法追溯及翻查15年甚至更久远的物业买卖记录以确定卖方的业权,而是可以根据「业权注册纪录」上已注册的记项查阅相关的文书。新制度可以简化查阅土地纪录的工作,为业界及买家带来便利。另一方面,即使在土地业权注册制度实施后,我们相信法律执业者仍需担当重要的角色,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除查阅「业权注册纪录」上已注册的记项及相关的文书外,还包括拟备有关法律文件、查阅相关政府租契所载的契诺及条款、核实交易各方的身分、核证注册申请的内容、查核凌驾性权益等。现时难以估计「新土地先行」方案为法律界所带来的实际效益或影响。
 
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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