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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对职业退休计划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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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启明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答覆:
 
问题:
 
  据报,上月有一间公司进入自动清盘程序并遣散一百多名员工。他们当中有超过40人属职业退休计划(俗称「公积金计划」)的成员,但由于清盘人一直未将雇员资料交予公积金计划受托人,他们至今未能取回公积金计划下总额超过4,000万元的权益。由于该公积金计划获强积金豁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下称「积金局」)未能提供协助,而受托人只建议他们要求清盘人尽快提交有关资料。关于公积金计划的规管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多少个获强积金豁免的公积金计划;是否知悉目前分别有多少名雇主和雇员参加该等计划,以及它们的累算权益总额;
 
(二)现行法例有否规定清盘人须在某时限内把清盘公司的公积金计划户口资料送交计划受托人;如否,政府会否就此立法,以期加快有关程序;及
 
(三)会否研究立法把公积金计划纳入积金局的规管范围?
 
答覆:
 
代主席: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条例》)的目的是为雇主自愿成立的职业退休计划设立注册制度,确保这些计划受到妥善规管,以及为计划下承诺给予雇员的退休计划权益可如期支付增加确定性。任何雇主如果营运属《条例》管限的职业退休计划,必须向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申请注册或豁免。
 
  当强积金制度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开始实施时,《条例》下的注册计划及获豁免计划可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第485B章)向积金局申请豁免受强积金法例的规限。
 
  就问题中提到的一间公司自动清盘个案,事实上,积金局自五月十七日开始收到受影响计划成员就其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内的供款的查询后,已即时联络受托人、第三方管理人及清盘人,敦促他们尽快处理受影响计划成员的查询及权益支付的安排,包括要求受托人立即提供专属的电话热线给受影响计划成员查询他们户口的资讯,以及安排受托人联同积金局和清盘人与受影响的计划成员会面,为他们提供一站式服务。
 
  积金局于五月三十一日应立法会议员的建议,与约40名受影响的计划成员会面,以了解计划成员的关注并向他们解释积金局的跟进行动。受托人亦已于六月十三日联同积金局及清盘人与计划成员会面,向他们简介取回权益的程序以及办理有关手续。
 
  就何议员的问题,我现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总共有3 358个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当中3 149个是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而209个是获豁免的计划。在这3 149个职业退休注册计划中,有4 955个雇主和327 911名成员,涉及大约3,029亿港元资产。至于209个获豁免计划,他们一般为海外当局注册或批准的离岸计划或非以本地雇员为主的职业退休计划。获豁免计划并不需要向积金局提供相关资料。
 
(二)《条例》并没有规限清盘人在某时限内把清盘公司的公积金计划户口资料送交受托人。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下,清盘人的主要责任是尽快完成公司的清盘程序,包括变现公司的资产、偿付公司的债项及调整分担人(即每名在公司清盘时有法律责任分担提供公司资产的人)彼此之间的权利等。
 
  在一般情况下,清盘人会先收集有关文件及成员资料,然后尽快处理和核对。在取得成员同意计算的遣散费金额后,清盘人会将有关资料交给有关受托人以安排遣散费的抵销和发放成员的资产。整体来说,清盘程序会按照《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进行。完成个别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则需视乎实际情况而定。
 
(三)如上所述,所有在香港或从香港营办的职业退休计划,均受《条例》规管,属积金局的规管范围。在《条例》下,注册计划必须遵守就资产、受托人、投资、提供款项要求,以及其他与核数及精算检讨及向雇员披露资料有关的规定。注册计划的资产必须与有关雇主的资产分开。
 
2018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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