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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移交逃犯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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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署理保安局局长区志光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至今与20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移交逃犯协定(协定)。关于移交逃犯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十年,每年政府分别收到、接纳及拒绝多少项根据有关协定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有否就当中的任何要求谘询中央政府;如有,涉及多少项要求及谘询的详情为何,并按有关的司法管辖区逐一列出该等资料;
 
(二)过去十年,每年政府根据有关协定提出多少项移交逃犯的要求,以及当中分别有多少项获接纳及遭拒绝;有否在提出任何要求前谘询中央政府;如有,涉及多少项要求及谘询的详情为何,并按有关的司法管辖区逐一列出该等资料;及
 
(三)鉴于美国国务院于上月向国会提交的《香港政策法报告》中表示,特区行政长官「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在去年十月拒绝了一项美国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特区政府拒绝该要求的原因;特区政府在收到该要求后有否谘询中央政府;如有,原因及法律依据为何;该名被要求移交的人士有否遭特区政府拘捕、羁押及递解出境;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区政府一直积极推展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在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方面的合作,透过与更多司法管辖区签署相关协定,建立更广阔的司法互助网络,以打击罪行,彰显法律。根据《基本法》第96条,「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至今,香港已与20个司法管辖区(注一)签订了移交逃犯协定,及与32个司法管辖区(注二)签订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
 
  就梁继昌议员的提问,综合律政司提供的资料,我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过去十年,香港根据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向其他司法管辖区提出了24项移交逃犯要求;而其他司法管辖区根据与香港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向香港提出了66项移交逃犯要求。因应这些要求,其他司法管辖区向香港移交了11人,并拒绝了香港的四项要求;而香港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移交了23人,并拒绝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五项要求。至于其余的要求,有的在处理中、有的因未能寻获逃犯或其他原因而未能执行、有的要求因逃犯已在第三地或要求方被逮捕或其他原因而被撤回。
 
(三)所有移交逃犯要求均严格按照《逃犯条例》(香港法例第503章)以及香港与相关司法管辖区签署的移交逃犯协定处理。就由美国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而言,《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清楚订明可拒绝移交要求的情况,相关条文节录于附件。移交逃犯的个别个案不宜公开讨论,当中涉及的资料亦不宜披露。就任何人的出入境事宜,香港特区政府一直依照香港法律处理。
 
  根据《逃犯条例》第6条,香港特区政府在收到由其他司法管辖区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后,行政长官必须先发出授权进行书,该要求才可获进一步处理。是否发出授权进行书完全由行政长官决定,而行政长官作出决定时会征询律政司的意见。为符合《逃犯条例》的规定和履行适用的双边协定,行政长官只会在全面考虑每个个案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后方会作出决定。《逃犯条例》第24条亦订明,香港特区政府须就香港接获和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向中央人民政府发出通报。
 
注一:澳洲、加拿大、捷克、法国、芬兰、德国、印度、印尼、爱尔兰、马来西亚、荷兰、新西兰、菲律宾、葡萄牙、大韩民国、新加坡、南非、斯里兰卡、英国及美国。
 
注二:阿根廷、澳洲、比利时、加拿大、捷克、丹麦、法国、芬兰、德国、印度、印尼、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马来西亚、蒙古国、荷兰、新西兰、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新加坡、斯里兰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及乌克兰。
 
2018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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