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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渡轮服务(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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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渡轮服务(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今日(六月十五日)刊宪。

  现行《渡轮服务条例》(第104章)第29条规定,不论是新批予还是延续的牌照,每段牌照期最长为三年,而总计的牌照期(即包括所有续期的期限)则不得超过十年。这项规定不但对渡轮营办商造成行政负担(增加了在十年期内申请牌照续期的次数),亦在一定程度上窒碍他们为其渡轮服务作出较长远的规划及投资。

  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旨在延长经营渡轮服务的牌照的批予及延续期限,由三年增至五年。牌照期总计上限为十年的现行规定则维持不变。我们期望建议可便利渡轮营办商作出较长远规划及投资,从而改善渡轮服务的财务可行性,并鼓励营办商不断提升服务质素。」

  《条例草案》将于六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会。  
 
2018年6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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