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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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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恢复二读辩论《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政府团队感谢法案委员会全体64名委员,尤其是主席叶刘淑仪议员、副主席张国钧议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同事和法律顾问的努力,令《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让我们可以在今天的立法会会议上就《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

  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的主要工程已大致完成,并已于二○一八年四月进入试营运阶段,全速朝着今年九月通车的目标作最后冲刺。经历超过八年的建造工程,我们可望在短短三个月之后,一起迎接属于香港人的高铁新时代。此时此刻,「动感号」高铁列车已蓄势待发,能否如期为香港人服务,当中最重要的关键在于立法会通过《条例草案》,完成「三步走」程序,让「一地两检」安排可以依法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实施。
 
  特区政府完全明白「一地两检」议题备受社会关注,亦从不低估进行本地立法工作的难度。观乎立法会就《条例草案》成立法案委员会,得到64位议员参与,人数之多是史无前例的。法案委员会由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召开首次会议,直至五月七日完成审议工作,期间一共进行了19次会议,包括17次共45小时的常规会议和两次共19小时的公听会,让特区政府官员协助立法会详细审议《条例草案》外,也同时与议员一起聆听社会各界对议题的意见。
 
  我们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故此特区政府团队一直以来以最大的诚意和耐心,与立法会保持紧密沟通,务求做好解说工作,争取立法会议员的支持。正因如此,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和我三位主要官员共同出席法案委员会会议,就议员对《条例草案》提出的不同原则性问题,从宪制、法律、保安和高铁营运等多个角度,作出详细回应。在逐条条文审议阶段,我亦联同运输及房屋局、律政司和保安局同事出席每一次会议,就《条例草案》的细节和「一地两检」的具体运作安排,回应议员在会上的提问。
 
  除了上述的会议环节外,我们亦就立法会法律事务部及各位议员不时提出的书面提问,以及立法会秘书处因应各位议员席上所作讨论而拟备的跟进行动一览表,作出详尽的书面回覆。单在法案委员会接近三个月的审议过程中,特区政府应议员要求和会议讨论情况,总共向立法会秘书处提交37份函件,提供多方面的补充资料,务求让法案委员会更深入了解《条例草案》和「一地两检」安排。相关函件均已上载至立法会网页,让公众参阅。
 
  此外,法案委员会分别于二○一八年三月十七日和四月七日就《条例草案》举行的两次公听会,总共有218位团体代表和公众人士出席,其中绝大部分共190位均明确表示支持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安排,并期望立法会可以尽早通过《条例草案》,社会民意清晰不过。我们亦于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安排法案委员会委员前往西九龙站视察,并因应早前三月有四位新任立法会议员加入法案委员会,再次于四月三十日安排视察活动,让议员清楚了解「一地两检」的实际运作流程。整体而言,法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作出了充分讨论,也清楚了解社会大众对「一地两检」的看法,并进行了实地视察,审议过程是周密、详细而全面的。
 
  纵使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中,不同信念的议员难免会持有不同的意见,只要大家议事论事,以香港社会的利益及年轻人的长远发展着想,相信都会同意「一地两检」的确是利民、便民和方便跨境出行的措施。在恢复二读辩论过程中,我听到议员的各种观点,并希望在立法会会议这个公开的议事平台,厘清特区政府的立场,让公众更清楚了解「一地两检」安排。
 
  《条例草案》其中一个主要争拗,在于社会上有意见质疑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是否符合《基本法》。
 
  采用「三步走」程序落实「一地两检」安排,是中央和特区政府经过多年反覆探讨和研究的结果。在整个磋商过程中,双方一直同意「一地两检」安排必须符合「一国两制」和不违反《基本法》,并严肃处理相关的法律基础议题。
 
  正如特区政府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声明指出,特区及内地在尊重《宪法》、「一国两制」,以及《基本法》的基础上,采用「三步走」方式去落实「一地两检」安排。第一步在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与广东省省长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合作安排》),既体现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亦反映「一地两检」并非特区或内地能单独落实的安排。第二步在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除了尊重国家《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制地位外,亦能确保「一地两检」最终符合《基本法》。第三步则是透过特区本地立法的程序,即立法会现时进行审议《条例草案》的工作,充分体现特区在处理「一地两检」安排上的自主权。在过程中,立法会及社会各界均有机会讨论议题,最终由立法会议员决定是否通过《条例草案》,从而落实「一地两检」。
 
  对于有部分议员多次引述个别团体或人士的法律观点,我们明白法律专家对同一问题往往有不同意见,因此不同人士对「一地两检」背后的法律理据有各自的看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有关《合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条例草案》是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不但批准《合作安排》,并确认《合作安排》符合国家《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整个过程,由特区与内地签订《合作安排》,然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后经分组讨论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投票通过作出《决定》,完全符合国家宪制程序。换言之,《决定》是完全依据国家《宪法》及相关程序而作出的,香港社会理应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制地位、权力及所作决定。现时《条例草案》正是按照「三步走」程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特区依法实施《合作安排》。
 
  我必须强调,特区政府尊重法治,同时亦尊重国家的《宪法》、「一国两制」基本政策方针,以及香港特区的《基本法》。无论如何,特区政府绝不会为任何原因,包括部分议员的猜想,而漠视《宪法》、「一国两制」或《基本法》。
 
  就个别议员不断以「割地」形容「一地两检」安排,对于这种不恰当的标签,我希望在立法会会议上作出回应,以正视听。
 
  正如特区政府官员过往多次强调,「一地两检」绝对不存在任何所谓「割地」的元素或效果,原因亦非常清晰。根据《基本法》第七条,香港特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特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特区政府支配,故此根本不可能存在特区「割地」予国家的说法。
 
  为实施「一地两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序言,已明确指出「在西九龙站设立内地口岸区,不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条例草案》第6(1)条的效果是就某些目的而言,将「内地口岸区」的范围视为处于香港以外并处于内地以内。《条例草案》第6(2)条亦清楚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1号所公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界线,不受第6(1)条影响,其实际作用在于表明了「一地两检」安排不影响特区界线这个重要法律观点。因此,所谓「一地两检」导致「割地」的说法,并无任何法律或事实根据。
 
  议员早前的发言质疑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的目的只为高铁乘客进行通关程序,为何不能够在「内地口岸区」只实施内地通关法律,而要采用《条例草案》的安排。
 
  《条例草案》旨在落实《合作安排》,反映了香港特区与内地就「一地两检」安排下,对「内地口岸区」法律适用和管辖权包括司法管辖权如何划分的共识。在法案委员会阶段,特区政府已多次向立法会议员解释有关的考虑因素,并且作出了书面回应,让公众了解个中原因。「一地两检」安排涉及复杂的宪制、法律及运作等问题,特区政府与内地相关部门就此反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商讨。在过程中,特区政府曾探讨只允许内地人员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执行内地通关法律的构思,惟研究结果显示此类构思并不可行。
 
  第一,在实际操作上不可能界定哪些内地法律是办理内地通关手续必须的法律。当中的原因包括通关手续涉及不同方面的事宜,而涉及的内地法律法规亦非常繁多。
 
  第二,只允许内地人员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执行内地通关法律的安排亦会带来保安及执法方面的问题,为香港带来不容忽视、不可掉以轻心的保安漏洞。具体而言,如在「内地口岸区」只实施与内地通关程序相关的内地法律,由于香港的法律在「内地口岸区」并未被排除,香港法律仍然适用,因此在「内地口岸区」会出现法律及司法管辖权重叠的问题,从而产生法律争议和诉讼,为香港带来严重的保安风险。
 
  在保安角度而言,最令人担心的是涉及内地严重罪案的疑犯或恐怖份子可能会向特区法院就内地执法人员进行的执法行为提出司法挑战,例如提出人身保护令等,增加香港保安风险。由于特区和内地没有移交逃犯协议,一旦香港法院判有关疑犯胜诉,该名疑犯如杀人犯、恐怖份子将会逗留在香港,不能移交内地。因此,从香港自身的保安角度出发,是不可以接受的。
 
  基于上述原因,只允许内地人员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执行所谓与内地通关手续必须的法律,会出现司法管辖权混乱的情况,为香港带来严重的保安风险,在实际操作上不可行。
 
  有议员认为既然政府引述英法或美加之间的安排为「一地两检」的例子,为何不可以如英法或美加之间只执行与通关有关的法律。我希望指出英法或美加之间都只是预检安排,与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安排的最大分别,就是内地的出境检查是在内地以外,即香港的范围内进行,而并非如英法或美加之间的安排在其本国境内进行出境检查。正因为这个区别,若在「内地口岸区」只执行与通关有关的法律,便会衍生我刚才提出的保安风险和司法管辖权混乱的情况。当大家明白当中的区别,预检安排不适用于本港的情况自然不言而喻。
 
  有议员一直针对「内地口岸区」场地使用权的问题,甚至认为特区政府未有交代有关事宜,不应该推展本地立法工作。
 
  正如特区政府团队在法案委员会会议多次解释,《条例草案》需要处理的「内地口岸区」法律适用和管辖权包括司法管辖权的划分事宜,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经批准的《合作安排》,与「内地口岸区」场地使用权的取得、期限和费用并无直接关系,后者会由香港特区政府与内地部门另行签订合同作出规定。
 
  参考深圳湾口岸的例子,特区政府于二○○七年二月六日向立法会提交《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草案》,并获立法会于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通过。至于《深圳湾口岸港方查验区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书》,则是由港深双方于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即深圳湾口岸开通前三日才签署,故此在推展「一地两检」安排时,同步处理本地立法与场地使用权问题,亦有先例可援。无论如何,特区政府正与内地就「内地口岸区」场地使用权的事宜进行商讨,会适时向公众交代。
 
  有部分议员认为特区政府未有就「一地两检」进行公众谘询,并没有聆听社会的关注和意见。
 
  特区政府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布「一地两检」建议方案后,已进行大量工作。经立法会秘书处安排,立法会在暑假休会期间就「一地两检」两度召开会议,除了有二○一七年八月三日内务委员会特别会议,让全体立法会议员参与之外,交通事务委员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和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亦于短短五日后,即二○一七年八月八日召开联席会议再度商讨议题。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和我亦出席这两次立法会会议,全面回应议员提出的各种问题。这种由特区政府主要官员与议员直接沟通、互动,透过公开会议,让市民知悉详细安排,同时听取议员作为民意代表所表达的意见,明显是谘询的过程。
 
  在正式启动「三步走」程序前,特区政府为了让立法会于二○一七年八月两度讨论议题外,亦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展开无约束力的议案辩论,在公开的平台,让官员在香港社会和传媒的监察下,全面与议员交换意见。立法会及后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通过动议,支持特区政府推展「一地两检」的后续工作,清楚反映了社会各界的民意。
 
  除了上述意见外,我亦留意到部分议员发言提及一些修正案的内容。鉴于《条例草案》若获得立法会二读通过后,将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届时将审议《条例草案》条文和有关修正案,我会在稍后时间作出具体回应。个别议员亦提出了一些与工程、试运行及营运有关的问题。虽然这些问题与《条例草案》并无直接关系,我亦希望在此表明,政府会继续跟进,确保广深港高铁香港段日后畅顺及安全运作。
 
  主席,正如我于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条例草案》时表示,「一地两检」安排本质上是跨境运输便利市民的措施,在世界其他地方亦有类似安排,值得香港社会以客观、持平、开放的态度作出审视,而不是好像个别议员般质疑政府推行「一地两检」是有任何的不良动机。平心而论,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由规划、建设,到现时进行试营运阶段,当中过程的确经历不少争议。来到今日,我们距离广深港高铁香港段通车只有一步之遥,期望项目能够顺利通车,为香港人带来高速、便捷和舒适的交通选择,相信不但是特区政府的期望,也是大多数香港市民的盼望。
 
  主席,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让广深港高铁香港段能够有机会投入服务,使香港人日后出行更为便利,并拓展香港各行各业的发展空间,为我们和下一代带来崭新的机遇。香港能够成为区域交通枢纽,在于过去、现在、将来,我们都紧贴时代,持续发展运输基建,与内地以至世界保持紧密联系。随着高铁运输成为世界趋势,广深港高铁香港段通车标志着香港与世界先进交通体系同步向前,在香港运输史上写下新篇章,让香港,让我们,尤其是年青世代走得更远,成就更多可能。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8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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