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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保护陪审员免被偷录及偷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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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过去三个月发生四宗涉嫌法庭内偷拍事件。当中三宗发生于在旺角发生的暴动等罪案审讯期间,而最近一宗发生于一宗二○一四年占领旺角行动中藐视法庭的案件审讯期间。二月二十三日,一名男子用手机向陪审团方向拍照和录影,并将照片和录影片段透过即时通讯软件传播。惟该男子删除照片和录影片段后,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决定不作追究。五月十八日,在该宗案件的陪审员退席商议期间,司法机构收到附有陪审员容貌的电邮,并载有「还有很多」的字句。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寄出该电邮的人意图挑战法庭公正审理案件。另一方面,据报一个内地网站载有一篇题为《高院旁听攻略》及附有多张本地法庭照片的文章,作者于文章中表示「幸好没给法官发现偷拍」,而且透过一个内地互联网搜寻引擎可搜寻到一篇附有本地法庭照片、题为《香港高等法院旁听是一种怎样的体验》的文章。该等文章显示香港的法院似乎已成为内地旅客的游览胜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上述偷录及偷拍照片行为,是否如传媒所指,关乎敏感政治案件,以及该等事件(i)是否涉及有人想发出威吓信息,从而左右审讯、(ii)会否令出任陪审员的市民担心身份曝光及人身安全,以及(iii)有否冲击市民对法庭公正审理案件的信心;

(二)会否严肃追究上述偷录及偷拍照片人士的刑事责任;

(三)是否知悉司法机构有否加强措施,防止再有在法庭内偷录及偷拍陪审团的事件,确保他们在没有顾虑、不受威胁的情况下,公正地履行责任;及

(四)会否要求内地有关当局(i)正视上述问题,以及(ii)加强教育内地居民在港时须遵守香港的法律,包括到法庭旁听时不可摄录及拍照的规定?

答覆:

主席:

  原讼法庭在刑事案件采用陪审团审讯,是刑事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亦是本港普通法传统中根深蒂固的一环。《基本法》第86条订明,「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终审法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李明治及另一人(2001) 4 HKCFAR 133 (终院刑事上诉2000年第8号)判案书指出,「陪审团制度本身的根基,在于可信赖陪审团持正地行事以及有能力公平地根据证据审讯案件,丢开外在的偏见和遵从法官的指示行事。」

  任何意图或有实质风险会对陪审员及司法人员构成不当压力以致他们产生偏颇的行为,均绝对不能接受。这些行为,除了可能对某些案件中的被告人造成不公,更有可能削弱公众对陪审团制度和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

  最近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处理一宗涉及在法庭内偷拍的刑事藐视法庭的案件中,法庭裁决被告人干犯藐视法庭罪。在该案件的裁决理由中,法庭清楚指出在法庭内进行拍照很可能对司法公正构成损害或干扰。这是由于在法庭内进行拍照或会扰乱法律程序或导致程序中断。再者,拍摄的照片会令陪审员和证人(包括性侵犯案件的受害者)感到不安及担心,尤其是当他们的身份被披露,会引致人身安全等问题。若拍摄的照片被不当地使用,对司法公正会构成更严重的损害。因此,在法庭进行拍照很可能构成刑事藐视法庭罪。

  根据现行法律,针对在法庭内摄影的行为,大致有两种处理方法:

(i)《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7条禁止某些在法庭内摄影的行为,一经定罪,可判处罚款2,000元。

(ii)涉嫌干犯者亦可被控以刑事藐视法庭罪,一经定罪,可判处罚款及监禁。

  上述最新近一宗在原讼法庭案件审讯中偷拍的事件,原审法官已循简易程序就涉案人士的偷拍行为进行刑事藐视法庭的聆讯,最终裁定干犯者罪名成立并须监禁七日。而就另外一宗涉及在原讼法庭案件审讯中发生的陪审员被偷拍事件,警方已经展开调查。律政司会严肃跟进事件,在收到警方的调查报告及调查所得的证据后,会根据《检控守则》和适用法律考虑是否就事件进行检控或展开藐视法庭的交付羁押程序。

  律政司已经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征询司法机构政务处。该处就问题第(三)部分的回覆如下:

  「司法机构认为,在所有法庭程序中妥善执行司法工作至为重要;尤其是在普通法下,属司法工作重要一环的陪审团制度。此制度在宪法上受到《基本法》第86条保障。出任陪审员的人士必须不受任何实际的或他们认为存在的干预或压力所影响。禁止在法庭内摄影及录音或录影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司法机构指出,司法机构一直采取措施以提醒法庭使用者在法庭内不准摄影。例如,在法庭内及法院大堂张贴清晰的标示;司法机构人员并会在有需要时提醒法庭使用者有关限制。一直以来,司法机构亦会在适当情况下将涉及于法院大楼摄影的案件转介予律政司及/或警方以采取跟进行动。

  对于近日有人于法院程序进行期间在法庭内摄影的事件,司法机构表示非常关注,并以严肃态度对待。除了采取所需的跟进行动外,司法机构最近亦已实施以下加强措施:

(i)于法庭程序开始前在法庭内作出公布,提醒法庭使用者有关禁止摄影的规定。公布以广东话、英语及普通话作出;

(ii)在法庭内及法院大堂多个更当眼处张贴更多有关禁止摄影的通告及标示;

(iii)透过司法机构人员因应适当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告示的方式,更全面地提醒法庭使用者有关禁止摄影的规定;以及

(iv)于法庭程序进行期间,在有需要时增派保安人员,以监察有关情况。

  此外,司法机构正积极考虑发出实务指示,对在有陪审团参与的法律程序中使用流动电话及其他有摄影或录音/录影功能的器材,作出规管。」

  至于谢伟俊议员所提问题的第(一)、(二)及(四)部分,律政司回覆如下:

(一)及(二)我们不具体评论个别个案。就上文所提及的有关陪审员被偷拍事件,警方已经展开调查。律政司相当重视事件,但为免影响日后的相关跟进工作,律政司不宜作进一步评论,亦不宜在现阶段透露具体详情。律政司在收到警方的调查报告及调查所得的证据后,会根据《检控守则》和适用法律独立及专业地考虑是否就事件进行检控或展开藐视法庭的交付羁押程序,而涉案人士亦可能因此而被拘捕及惩处。在上文所提及的最新近一宗在原讼法庭案件审讯中偷拍的案件,原审法官在判案时强调,法庭必须保护陪审员和证人的隐私及安全,以免他们受到不必要的干扰。而由于在法庭内拍摄的照片亦有可能被迅速散播及落入不法分子手中,严重影响法庭的司法程序,故必须对在法庭非法摄影的干犯者判处阻吓性刑罚。

(四)考虑到司法机构在回覆问题第(三)部分所提及的上述各项措施,现时已有足够途径让到法庭旁听人士知悉不可在法庭内摄影的规定。最新近一宗在原讼法庭案件审讯中偷拍的事件的判刑亦已向公众发出明确而且具阻吓性的信息,法庭绝对不会姑息在法庭内非法摄影的行为。
 
2018年6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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