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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泊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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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泊车位的供求,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i)已登记及(ii)首次登记的私家车、电单车及各类商用车辆的数目分别为何;

(二)当局估计在未来三年,每年(i)私家车、电单车及各类商用车辆分别的数目,以及(ii)各类泊车位分别的数目(并按香港岛、九龙及新界分项列出);

(三)过去五年,每年设于短期租约用地上的停车场数目及其提供的泊车位数目(并按香港岛、九龙及新界分项列出);

(四)过去五年,每年运输署辖下多层停车场的数目及其提供的泊车位数目(并按香港岛、九龙及新界分项列出);

(五)过去五年,每年运输署辖下多层停车场内泊车位的平均(i)每日、(ii)繁忙时间及(iii)非繁忙时间的使用率分别为何;

(六)已终止营运的中间道及美利道多层停车场在过去和拟改作商业用途的林士街停车场在现时提供的泊车位数目分别为何,以及当局有否计划在同区增加泊车位以作弥补;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七)会否考虑在重建后及新建的多层停车场增设商用车辆泊车位;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关注各类车辆泊车位的供求情况,并明白不同车种有不同的泊车需要。政府正积极采取以下多项措施增加泊车位供应:

(i)在合适的路旁地点划设夜间泊车位;

(ii)要求发展商在新发展项目内提供《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标准范围内较高的泊车位数量;

(iii)在合适的新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设置公众停车场;

(iv)容许校巴在放学后停泊在校舍内;

(v)增设旅游巴士泊车位及上落客设施;

(vi)推展商用车辆泊车位顾问研究;及

(vii)研究在不同位置设置政府多层停车场及采用智能泊车系统的可行性。

  至于多层停车场,香港土地资源有限,一般来说,适合用作发展独立多层停车场的土地,都具备条件作其他发展用途。如果公众停车场可以和发展项目结合规划,会是最地尽其用的方法,对社会整体更为有利。

  就陈克勤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私家车、电单车及各类商用车的登记及首次登记数目载于附件一。

(二)车辆数目的变动受一篮子因素影响,包括经济状况、运输及税务政策、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市民出行习惯、人口结构等。由于无法准确预测这些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如何影响购置新车辆的意欲,故此,政府没有编制未来各类汽车数目的推算数字。

  至于泊车位供应方面,按照现行政策,政府主要规定私人发展项目须设置泊车位以应付本身的泊车需求,可行的话,政府亦会透过卖地计划要求发展商提供额外的公众泊车位,以应付发展项目周边的泊车需求。由于透过上述方式提供新泊车位取决于个别发展项目的进度,运输署没有编制泊车位供应的推算数字。

(三)一般而言,短期租约公众停车场的条款不会硬性规定泊车位数目,让营办商可按实际情况弹性地作出安排,应付各类汽车的泊车需求。运输署曾委托顾问公司在过去四年调查各短期租约收费公众停车场泊车位数目,有关资料载于附件二。

(四)过去五年,运输署辖下多层停车场数量及停车场车位数目载于附件三。

(五)运输署辖下不同停车场的繁忙时间及非繁忙时间会略有差异。现将过去五年,运输署辖下多层停车场每日、日间和夜间的平均使用率详载于附件四。

(六)已停止营运的中间道多层停车场和美利道多层停车场在停运前的泊车位数目分别为900和443。林士街多层停车场的泊车位数目为983。

  政府在考虑收回停车场设施作其他发展用途前,会研究相关的泊车位在取消后的影响。按照现行政策,重建项目的发展商除须提供发展项目本身使用的泊车位外,亦须按相关地契条款,提供额外泊车位供公众使用,藉以把公众泊车位和发展项目结合。为此,于中间道多层停车场重建计划,发展商除提供发展项目所需的71个私家车泊位外,亦须额外提供345个私家车泊位及39个电单车泊位予公众使用。另外,于美利道多层停车场重建项目,根据发展商最新提交的建筑图则,发展商将提供发展项目所需的163个私家车泊位及九个电单车泊位外,亦须提供不少于102个私家车及69个电单车公众泊车位(注)。至于林士街多层停车场,有关的重建计划有待进一步评估,现时尚未有落实的时间表。

(七)运输署在二○一七年十二月展开商用车辆泊车位顾问研究,预计在二○一九年完成。该研究包括评估各地区的商用车辆泊车需求,并会制订短期至长期措施以应付需求。运输署会在研究中考虑在重建后及新建的多层停车场增设商用车辆泊车位的建议。

注∶相关建筑图则仍在审批中,确实泊车位数目有待落实。
 
2018年6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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