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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行驶巴士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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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G)订明,除非是避免车祸或是遵循警务人员指示等特殊原因,否则并非属许可使用者的汽车的司机必须确保其车辆不进入巴士线。据报,上月初财政司司长的座驾被发现在湾仔驶经一段巴士线,以便插队进入前往海底隧道的行车线。他的新闻秘书其后回覆传媒查询时表示,运输署署长已就该座驾发出《行驶巴士线许可证》(《许可证》),因此该车辆在「有需要」时可使用巴士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多少名政府人员领有《许可证》,并按政府部门列出(i)该数目的分项数字及(ii)所涉车辆的车辆登记号码;

(二)除了第(一)项提及的政府人员外,现时当局有否发出《许可证》予(i)领事馆及(ii)其他类别组织的人员;如有,发出《许可证》的原因,以及每类组织的人员获发的《许可证》数目;

(三)《许可证》持有人获豁免遵守哪些交通规例;

(四)过去五年,运输署发出《许可证》时有否施加任何条件,订明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许可证》可视为「有需要」;如有,详情为何,以及运输署有否就该等条件(i)向《许可证》持有人发出指引,以及(ii)向有关的执法部门发出执法指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当局会否制订该等指引;及

(五)运输署有否要求《许可证》持有人在使用《许可证》前修读课程,以确保他们熟悉其中的条件;如有,提供该等课程的单位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运输署是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在道路上设立巴士专线。任何人意欲在巴士专线内驾驶或由他人驾驶汽车,可向运输署申请《行驶巴士线许可证》(《许可证》)。该署可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发出《许可证》。

  运输署在处理《许可证》的申请时,会就每宗申请个案进行独立审批。审批时会检视申请者的实际需要、所提出的理据及证明,并考虑当时交通情况、道路安全、有否替代安排、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及公共运输服务的影响等因素。

  就涂谨申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现时,运输署向31个决策局、政府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共发出520张《许可证》,详情载列于附表一。由于部门车辆数目繁多,而当中亦涉及保安/执法/巡察工作的车辆,列出其车牌号码会对有关工作构成影响,故此运输署在此不详细胪列。另外,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60条,如巴士专线会对为消防服务、救护、警队或海关用途的车辆构成阻碍,该巴士专线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的限制将不适用。

(二)现时,运输署向其他机构及团体共发出2 165张《许可证》。有关机构及团体包括公共运输机构、政府服务承办商、非政府组织及学童接送服务的营办商,当中并无涉及领事馆的车辆。各类机构、团体获发《许可证》的数目载列于附表二。

(三)至(五)运输署一般会在《许可证》中加入适当附带条件,例如只限用于执行公务、提供公众服务、适用的日期及时段,以及只适用于特定路段的一些指定限制等。获发《许可证》的车辆在使用《许可证》时,必须遵从《许可证》列明的条件才可驶经巴士专线,同时亦不得对巴士运作造成不适当的阻碍。

  巴士专线的范围及入口,均设有清晰的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持有驾驶执照之人士应能辨别及理解有关巴士专线的限制。而《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及使用条件亦以文字方式列明,故此运输署没有再向《许可证》持有人另外发出指引,亦没有要求获发《许可证》车辆的驾驶人士须修读额外的课程。

  如警务人员执勤期间遇到车辆于巴士专线行驶而未有展示有效《许可证》,警方会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于现场向司机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控告「没有遵守路面标记」。若司机向警方声称已向运输署申领有效《许可证》,但未能于现场向警方展示,警方会建议司机对已发出的定额罚款通知书提出抗辩;如警方经调查后证实该司机领有有效《许可证》,便会注销该定额罚款通知书,但警方同时会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控告司机「违反行驶巴士线许可证的条件」,即是车辆未有展示有效《许可证》于挡风玻璃指定位置。
 
2018年6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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