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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办公室就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移交逃犯事宜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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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近日传媒报道有关美国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行政长官办公室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发表以下声明:

  移交逃犯的个别个案不宜公开讨论。所有移交逃犯要求均严格按照《逃犯条例》(香港法例第503章)以及与相关司法管辖区签署的移交逃犯协定处理。《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协定》)适用于由美国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在收到每一个由其他司法管辖区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后,行政长官必须先发出授权进行书,以使该要求获进一步处理。根据《逃犯条例》(香港法例第503章)第6(2)条,是否发出授权进行书完全由行政长官决定,而行政长官作出决定时会征询律政司的意见。为符合《逃犯条例》(香港法例第503章)的规定和履行适用的双边协定,行政长官只会在全面考虑每个个案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后方会作出决定。上述《协定》清楚订明可拒绝移交要求的情况,相关条文载于附件。

  美国国务院近日向美国国会提交的《香港政策法报告》提及,行政长官「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at the behest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在二○一七年十月拒绝一个由美国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该表述意指行政长官在该个案的决定并非按照符合《逃犯条例》(香港法例第503章)及《协定》的方式作出。特区政府对上述向美国国会提交的报告载有该不确的表述表示深切遗憾。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现时没有移交逃犯安排,因此从没有向内地移交逃犯。特区政府依照香港法律处理任何个人的出入境事宜。
 
2018年5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19分
即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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