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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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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吴永嘉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现正就设立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保障计划)草拟立法建议。保障计划旨在于保险公司无力偿债时,为保单持有人提供赔偿或确保合约可延续承保,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推出措施减低保障计划可能引致的道德风险(例如保险公司相继推出高预期回报但高风险的保险产品,而市民亦乐于购买,因为他们只着眼回报而漠视有关风险);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新加坡当局实施的有关保障计划会全数支付就非人寿保单提出的申索,而且不设申索额上限,保障计划会否采用该安排;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新加坡当局实施的有关保障计划赋权当局,当基金总额不足以支付所有申索时,可向保险公司实施事后征费,保障计划会否采用该安排;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保障计划会否涵盖即将推行的自愿医保计划下的保单;若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们回覆如下:

(一)在《建议设立保单持有人保障基金》谘询文件中,政府已经提出在制订保障基金的建议时,要依循的其中一个原则,便是在提高市场的稳定性之余,应同时尽量减少道德风险。就此,我们已建议在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保障计划)下设定赔偿限额,即赔偿金额为港币首10万元的100%,加余额的80%,而总金额以港币100万元为上限。由于消费者需若干程度承担未能获悉数赔偿的风险,消费者仍需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及产品。此外,保险业监管局亦会继续审慎监察保险公司的财政状况,不会因保障计划而放宽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制定对保险公司的规管标准及要求。

(二)保障计划旨在于保险公司无力偿债时,对受影响的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个安全网。为了让保障计划的所需经费和提供的保障之间取得合理平衡,并尽量减低道德风险,我们认为保障计划应设有赔偿限额。

(三)我们建议,保险公司一旦无力偿债而基金的流动资金不足以垫付保障计划提供的总申索额时,保障计划可向第三方贷款人借款,或可向保险公司收取额外征费,我们建议额外征费率须获立法会批准。

(四)由于自愿医保计划的保单全属个人保单,因此参与该计划的保单持有人将会受到保障计划保障。当保险公司无力偿债时,保障计划会就保单引致的申索作出赔偿,上限为每宗申索港币100万元。不论投保事件是在保险公司无力偿债之前或之后发生,也不论申索是在保险公司无力偿债之前或之后提出,只要是在保单订明的期限内(如有的话)提出,一律会作出赔偿。
 
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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