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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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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条例)于五月十七日获立法会三读通过,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宪报刊登。

  在处理雇员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后寻求复职或再次聘用的个案时,条例赋予劳资审裁处(劳审处)权力,如认为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属恰当及切实可行的话,可无须先取得雇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该命令。

  如雇主没有按照劳审处的命令将雇员復职或再次聘用雇员,雇主除须按现时规定向雇员支付劳审处所判的终止雇佣金及补偿金外,亦须向雇员另外支付一笔额外款项,款额为有关雇员月薪的三倍,上限为72,500元。如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该额外款项,属刑事罪行。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指雇主并非基于《雇佣条例》订明的正当理由解雇雇员,以及解雇属于违法。《雇佣条例》订明的正当解雇理由包括:雇员的行为、雇员执行工作的能力/资格、裁员或其他真正的业务运作需要、须遵从法例规定或其他实质理由。而违法解雇的情况则包括:雇主在雇员怀孕或放取产假期间、放取有薪病假期间、因工受伤后及在决定/协议及/或清付《雇员补偿条例》下的补偿前解雇雇员;或基于雇员行使职工会权利或作证以协助执行有关的劳工法例等原因而解雇雇员。

  本条例将会在劳工及福利局局长以刊登宪报方式所公告的指定日期起实施。
 
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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