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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女性雇员的生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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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启明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答覆:

问题:

  近日,有一名在职妇女向本人反映,她于去年通知其雇主怀孕后便遭上司多番留难,包括延长她的试用期、批评她的工作表现、无故辱骂她,以及禁止其他员工与她说话。她拒绝自行离职后便遭即时解雇。虽然在劳工处介入后她获得复职,但她最终在放取产假后复工不足一个月便遭解雇,更未获得适当补偿。关于对女性雇员的生育保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劳工处及平等机会委员会分别接获多少宗怀孕雇员遭雇主歧视或敌意对待,以及雇员在放取产假后复工不久便遭解雇的投诉或求助个案,并按投诉或求助内容列出分项数字;该等个案当中,有多少宗个案的雇主因违反相关法例而被法庭定罪;

(二)会否深入研究怀孕雇员在工作方面有何特别需要及遇到甚么困难,以及调查该类雇员在放取产假后复工一段期间(例如不足一个月、一个月至不足三个月,以及三个月至半年)内遭无理解雇的情况有多普遍;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何专门措施加强女性雇员的生育保障;有否计划全面检讨及修订《雇佣条例》,包括把怀孕期间免遭无理解雇的职业保障,延伸至放取产假后复工的首六个月,以便女性雇员在该段期间可安心调理身体和心理,以适应家庭增添新成员所带来的变化;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雇佣条例》(第57章)下各项生育保障条文的目的是保障怀孕及产假期间的女性雇员,以确保她们在该段时间内可享有的雇佣权益、福利及职业保障不会因怀孕及分娩而受影响。根据《雇佣条例》,由怀孕雇员藉医生证明书证实为怀孕之日起至产假结束而应复工之日为止的一段期间内,除非雇员犯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雇,否则雇主不得解雇该雇员。此外,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若任何香港机构的雇主基于妇女怀孕而使她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或被解雇,即属违法。条例对各类雇用方式,包括合约工作,都加以保障。

  就何启明议员的提问,我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综合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五至二○一七年,劳工处就雇主涉嫌违例解雇怀孕雇员而作出刑事调查的案件共有53宗。劳工处经调查上述个案后,共向10宗个案的11名雇主提出检控,其中一宗个案涉及两名雇主,经法院审理后,共有九宗个案的10名雇主──涉及10张传票──被判罪成。劳工处没有备存产后复工的雇员被解雇的个案数字。另一方面,根据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所提供的资料,在二○一五至二○一七年,共接获199宗渉及雇佣范畴下的怀孕歧视投诉个案,大部分个案是与因怀孕而遭解雇有关。在过去三年所处理的个案中,经调查后有超过三成可以调停成功,另外约有一半的个案终止调查,主要的原因包括:无发现违法行为或投诉人不想继续追究等。此外,平机会亦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就三宗因怀孕被雇主歧视的个案采取法律程序,一宗答辩人获金钱赔偿,双方达成和解;一宗法庭因答辩人欠缺行动而判决投诉人胜诉;而另一宗的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中。

(二)劳工处没有就怀孕雇员在工作方面的特别需要及困难,以及该类雇员在产假后复工一段时间的情况,作出研究。另一方面,平机会曾于二○一六年五月完成了「中小企怀孕歧视状况及对在职母亲负面看法之研究」。为加深雇主及雇员对怀孕歧视的了解,平机会会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工作,包括向他们提供培训,以消除本地工作场所发生的怀孕歧视行为。

(三)《雇佣条例》规定,雇主不得指派怀孕雇员从事粗重、危险或损害怀孕的工作。此外,现时在雇员怀孕或放产假期间解雇雇员,已是刑事罪行。至于怀孕雇员在产后复工,其在《雇佣条例》下所获得的保障与一般雇员无异。

  现行的条例已在产假福利、职业健康及保障等各方面为怀孕雇员提供适当保障。我们目前无计划在《雇佣条例》下修订生育保障条文中有关禁止解雇的规定,但我们会继续积极透过宣传及推广活动,向雇主、雇员及公众宣传有关条例下生育保障的信息。
 
2018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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