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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无人驾驶飞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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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苏伟文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如操作重量超过七千克(不计燃料)的无人驾驶飞机系统(无人机),或操作无人机以提供受酬服务,须事前向民航处提出申请。近年,无人机的用途日趋广泛,但操作无人机所引致的私隐和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接获有人使用无人机进行偷拍的投诉宗数;当局就该等投诉采取了什么跟进行动,以及有否对有关的无人机操作者提出检控;
 
(二)鉴于现时无人机不得在机场和飞机升降航道的附近及郊野公园等地方放飞,过去三年,当局接获无人机闯进该等禁飞区的报告数目;当局就该等个案采取了什么跟进行动,以及有否对有关的无人机操作者提出检控;会否考虑利用新科技器材(例如电子干扰系统),防止无人机闯入禁飞区;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越来越多人操作无人机作为消闲活动,当局会否考虑放宽郊野公园内不准放飞无人机的规定,或设立可放飞无人机的公园;及
 
(四)鉴于现时外国有公司使用无人机作货运用途,当局有否计划协助相关行业在本港发展该类服务?
 
答覆:
 
主席:
 
  在本港,无人机属航空器的一种,在飞行安全方面,受民航条例规管。民航处一直致力保障飞行安全,包括无人机的运作,以确保这类活动在符合飞行安全规例的情况下进行。根据现行法例,所有操作无人机的人士,不论所操作无人机的重量爲何,均受《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448C章)第48条监管。有关条例订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鲁莽或疏忽引致或容许飞机对他人或财产安全构成危险。该条例第3、第7及第100条亦规定,任何人士若在香港操作重量超过7公斤(不计燃料)的无人机,均须在操作前向民航处提出申请「飞机登记证」及「飞机适航证」,才可操作。另外,根据《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第 448A章)第22条规定,任何人士若使用无人机提供受酬服务,不论无人机的重量,在操作前必须向民航处提出申请,并须按民航处批出许可证的条件提供服务。无人机除了必须依循相关民航规例安全操作外,使用者亦须遵守香港其他法律,包括《电讯条例》(第106章)等。
 
  现时民航处已在其网站(www.cad.gov.hk/chinese/Unmanned_Aircraft_Systems.html)发布安全指引及禁止操作无人机范围的文字资讯。有关指引旨在保障飞机与他人及财产安全(例如在人多挤迫的地方不得操作无人机、无人机的操作范围必须与其他人或建筑物保持50米的距离等)。此外,其他政府决策局/部门、机构或场地经理亦会就无人机的操作施加其他适当的限制。
 
  同时,民航处会继续透过不同途径推广安全操作无人机,当中包括民航处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自二○一六年十月起,民航处已透过主要分销商、制造商、飞行会/组织、全港18区的民政谘询中心等,向无人机操作员和公众派发了超过33 800份无人机安全单张。为更广泛推广有关讯息,民航处从二○一七年五月起透过电视和电台广播无人机的安全讯息。
 
  就议员的提问,我们的答覆如下:
 
(一)至(二)民航处在过去三年收到的无人机操作投诉数字如下:
部门/机构名称 年份/投诉数字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民航处 27 47    60
注:香港警务处没有备存有关数字。

  民航处自二○一七年起对无人机投诉报告作出分类。在二○一七年,民航处接获有关无人机的投诉主要涉及在不适当时间、地点及/或高度操作无人机。另外,二○一七年的60宗个案当中,有九宗涉及或包括与私隐有关的投诉。
 
  现时,民航处的安全指引当中列出不得或不适合放飞无人机的范围,例如人多挤迫的地方、香港国际机场、直升机坪、维多利亚港沿岸等。二○一七年,民航处接获有关于上述安全指引指明的范围放飞无人机的投诉有41宗。
 
  民航处接获投诉后会作出适当跟进,如向有关人士索取资料、敦促相关人士遵从处方的无人机飞行安全指引及规例、要求相关警区加强巡逻等。有需要时民航处亦会将投诉个案转交警方跟进。民航处亦一直与警方保持联系,在警方的执法工作方面提供技术支援。
 
  至于检控方面,截至二○一八年第一季,在过去三年,香港警务处就两宗个案提出检控。在二○一七年发生的一宗个案已经定罪,而另一宗在二○一六年发生的个案正由法庭审理。
 
(二)至(四)为协助政府检视现行法定要求是否合宜有效,并探讨如何优化现行规管机制,务求既可配合无人机的技术发展和多元化用途,又可保障公众安全,民航处在二○一七年三月委托顾问研究无人机的规管事宜。民航处已在二○一八年四月初公布上述研究报告(www.cad.gov.hk/chinese/uas_view.html),并就六项关于无人机规管事宜的主要建议,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有关建议包括建立无人机注册系统、采用风险为本的方法为无人机的操作分类、培训与考核要求、供无人机操作员使用的飞行图、为无人机订立保险规定和在室内操作无人机的规管。公众亦可就其他与无人机有关的事宜发表意见。民航处会与相关决策局和部门研究公众的意见,目标是在便利无人机的使用和发展,以及保障公众安全之间,取得适当平衡。民航处会视乎公众谘询的结果,为未来路向制订详细建议。
 
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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