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署理政务司司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8年拨款条例草案》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署理政务司司长黄锦星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8年拨款条例草案》修正案发言全文∶
   
代主席:
 
  独立运作是廉政公署(廉署)成功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应该尊重廉署的自主和独立,不要干预廉署的内部事务。有议员在立法会财政预算案辩论中,就廉署的内部人事管理问题提出批评。就这些失实及没有事实根据的指控,政府必须在这里再回应及澄清,以正视听。
   
  廉署于二○一三年成立「专责调查小组」,调查有关前廉政专员汤显明先生的案件。「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亦在此期间接获对前社区关系处处长穆斐文女士的投诉。由于该投诉与汤先生的案件有关,所以交由「专责调查小组」一并调查。「调查小组」在深入及全面调查以及分析后,把刑事调查结果交由律政司考虑。律政司最后认为没有足够证据就案件对任何人作出刑事检控。「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亦同意律政司的意见,认为毋须再作任何跟进。「专责调查小组」亦认为有关对穆女士的非刑事投诉不成立,并向「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汇报。「委员会」接纳该调查结果,廉署其后发放新闻稿公布有关结果。廉署因应汤先生的事件,已经全面收紧署内有关酬酢、外访和送赠纪念品的规例和指引,并且成立内部审计小组,大幅提升廉署的机构管治,并且定期向「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汇报情况。
   
  有关廉署执行处首长一职的任命,是廉署的内部人事管理问题,是廉政专员的职权范围。就廉署在二○一六年中的高层人事变动事件,廉政专员及当时的政务司司长已在不同场合,向议员、传媒及市民大众清楚详细说明有关安排。一切皆是因应廉署的人事管理需要,并依据政府以及廉署规例及指引作出。
 
  至于执行处首长这个职位,在黄世照先生离任后至今两年多,先后由李宝兰女士及丘树春先生以「方便行政」的方式署任,从未悬空。其实在廉署各部门各职级中,一直都有一定数目的署任情况,执行处首长一职由署任人员出任,并不是什么特殊情况,亦不违反任何政府及廉署的规条。
   
  多谢代主席。
 
 
2018年5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13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