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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核准委任香港交易所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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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已于五月四日核准史美伦出任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主席。任命即时生效。

  该核准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作出。史美伦的主席任命与她担任香港交易所董事的任期相同,均会在香港交易所二零二零年股东周年大会完结后届满。

  香港交易所董事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的董事局会议中,推选史美伦为香港交易所主席。《证券及期货条例》第69(1)条规定,任何人除非已获行政长官书面核准,否则不可担任属认可控制人的公司主席。按《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0,香港交易所当作已根据该条例第59(2)条获认可为交易所控制人。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今日(五月七日)公布任命时说:「我们深信在史美伦的领导下,香港交易所会致力进一步提升我们的市场质素和竞争力,并巩固香港作为区内首选集资及风险管理平台的地位。」

  史美伦是在本年二月获财政司司长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委任为香港交易所的董事,任期为两年。
 
2018年5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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