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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医疗专业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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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护理及辅助医疗专业人士一直要求政府修改相关条例,以加强香港护士管理局及辅助医疗业管理局的公信力、透明度及管治能力,并达致专业自主的目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前立法局早于一九九七年六月通过修订《护士注册条例》(第164章),包括增订第3(2)(ca)条以规定香港护士管理局其中六名成员须由注册护士及登记护士根据该条例规定的方式互相推选产生,但这条文至今仍未实施,当局为实施该条文而进行的工作进展,以及该条文的实施时间表为何;及

(二)会否考虑修订《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规定辅助医疗业管理局辖下五个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均必须分别由来自有关辅助医疗专业的人士担任,以体现专业自主;如会,详情及推行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在二○一七年六月公布《医疗人力规划和专业发展策略检讨报告》(策略检讨)。策略检讨主要涵盖十三个需要进行法定注册的医疗专业,包括护士及五个专职医疗专业(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医务化验师、视光师和放射技师)。策略检讨分别就有关医疗专业的人力规划以及专业规管和发展事宜各作出五项建议。策略检讨亦有检视个别专业的关注事项。

  就医疗专业规管机构(规管机构)的组成方面,策略检讨建议这些规管机构的组成中,必须至少有四分之一的委员为业外人士,以增加规管机构的公信力和问责性。策略检讨认为有关规管机构可在有需要时提出改善其组成的建议,确保有适量业外人士参与。

  食物及卫生局将会于短期内邀请医疗专业规管机构(包括香港护士管理局以及辅助医疗业管理局和其辖下五个管理委员会),跟进及考虑策略检讨的建议及业界所关注的事项,在谘询业界后提交建议。政府会考虑个别专业的情况、现时的环境、国际惯例,以及推行有关建议可能涉及的法例修订,全面检视现行规管各个医疗专业的法例。

(一)在进行策略检讨的过程中,我们了解护理业界十分关注在香港护士管理局引入六名经选举产生的委员的进度。

  当《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制定后,政府在着手草拟附属法例以推选六名香港护士管理局成员期间,法律意见进一步指出《护士注册条例》需要先作出适当的修订,包括于主体法例中加入更清晰的赋权条文,说明撤销推选委员资格的情况,有关的附属法例才可引入。

  正如上文所及,食物及卫生局将会邀请香港护士管理局向政府提交建议,以跟进策略检讨的建议及相关事宜,届时有关《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中尚未实施条文的问题,将可一并处理。

(二)在进行策略检讨的过程中,业界亦有反映辅助医疗业管理局辖下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应由所属专职医疗人员出任。

  《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条例)第5条订明,辅助医疗业管理局辖下五个管理委员会(即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医务化验师、视光师和放射技师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必须从管理局成员中委任。条例第3条订明,管理局的组成不多于18人,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不超过四名公职人员、来自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及香港理工大学各一名合共三名人士、来自每个辅助医疗专业各一名合共五名人士,以及其他四名非公职人员。条例第5条规定行政长官从管理局成员中委任一名主席,但该名人士不能是「从每个辅助医疗专业中各一名」委任的管理局成员。

  现时, 管理委员会主席是以个人身分获得委任,考虑的因素包括有关人选的能力、专长、经验、诚信和对公众服务的承担。人选的专业背景可以是考虑因素之一,但委任的决定经考虑全面的因素后作出。

  正如上文所及,食物及卫生局将会邀请辅助医疗业管理局和其辖下五个管理委员会向政府提交建议,跟进策略检讨的建议及相关事宜,包括有关其组成的建议。
 
2018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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