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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特区政府致力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合作打击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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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今年二月,一名香港女子在台湾旅行期间失踪。据报,台湾警方经调查后发现该女子已遇害,并怀疑与该女子一同赴台并随后独自返港的香港男子是凶手。按一般法律原则,除非有证据显示该疑犯的某些行为(例如策划谋杀)在香港发生,香港法庭未必有权审理该宗在香港境外发生的案件。此外,香港政府与台湾当局尚未根据《逃犯条例》(第503章)签订移交逃犯协定,香港的执法当局恐怕不可把该名拥有香港居留权疑凶移交台湾当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香港警方及律政司处理上述案件至今的进展为何;
 
(二) 何时可确定该案件会由香港抑或台湾法庭审理;
 
(三) 除了该名疑犯自愿赴台外,有否任何政策、法例及程序可作为政府把他移送往台湾受审的依据;若有,详情为何;
 
(四) 香港律政司及警方可否及有否在侦查案件(包括搜证)方面向台湾当局提供协助;若可以及有提供协助,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 当局会于何时及如何堵塞导致港、台的当局未能相互移交逃犯的法律漏洞,以免干犯极严重罪行的罪犯逍遥法外?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个部分,现综合回覆如下:
   
  香港一直致力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合作打击罪行。根据《基本法》第95及96条,香港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及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在回归以来,特区政府一直积极拓展有关安排,透过与更多的司法管辖区签署相关协定,建立更广阔的司法互助网络。至今,香港已与32个司法管辖区(注一)签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及已与20个司法管辖区(注二)签订移交逃犯协定。现时,香港与台湾没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或移交逃犯的安排。
 
  此外,香港警方及其他执法部门不时会与其他地方的对口单位联络和合作,交换情报,以打击罪行。双方在联络和合作时,均须严格遵守各自的法律和规定。
   
  特区政府非常关注和重视问题中所提及的案件。警方与律政司就案件一直保持紧密联系,共同研究合适的处理方法,警方亦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派员到台湾跟进相关事件,并在死者遗体被运返香港后,于四月四日由法医官进行验尸,竭力搜集所有可能有用的证据。由于这宗案件涉及两个司法管辖区,我们必须清楚和详细调查在两个司法管辖区内所发生的事情、所涉及的罪行,以及所搜集的证据,才可进一步研究如何处理和跟进有关案件。案件的调查工作和相关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中。
 
  现时,香港与台湾没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或移交逃犯的安排。香港法例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及第503章《逃犯条例》订明,上述条例不适用于「中央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
   
  特区政府现正努力工作,积极处理这宗跨越两个司法管辖区的案件。现时涉案人已被香港警方拘捕及按法庭命令被羁押。警方会依照香港法律按其职权范围及搜证的实际情况,认真处理案件。律政司亦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研究如何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处理。由于案件的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中,我们不适宜在现阶段公开处理案件的细节。

注一:阿根廷、澳洲、比利时、加拿大、捷克、丹麦、法国、芬兰、德国、印度、印尼、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马来西亚、蒙古国、荷兰、新西兰、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新加坡、斯里兰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及乌克兰。
 
注二:澳洲、加拿大、捷克、法国、芬兰、德国、印度、印尼、爱尔兰、马来西亚、荷兰、新西兰、菲律宾、葡萄牙、大韩民国、新加坡、南非、斯里兰卡、英国及美国。
 
2018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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