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而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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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日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款项予该三名雇员,涉及款额合共约二十三万元。
劳工处发言人说:「法院今次的裁决向所有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按照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雇员裁断款项。」
完
2018年4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00分
香港时间18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