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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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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在二零一四年生效的新《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中的若干条文,使其更清晰和易于实施,并使在香港营商更为方便。

  新《公司条例》在二零一四年三月开始实施,为在香港成立和营运的公司提供现代化的法律框架,并引入多项简化法定程序、减低公司合规成本,以及照顾中小型企业需要的措施。新条例实施以来一直运作顺畅,达到加强企业管治、确保妥善规管、方便营商,以及使公司法例现代化的政策目标。

  根据条例实施后的运作经验和各持份者的意见,我们认为须要修订条例中的若干条文。修例建议主要属技术性质的修订,并可概括分为两大类别。

(一)为反映新条例实施后的新发展而作出的修订

  第一类别建议的修订涉及两方面的事宜,分别是扩大现时简明财务报表的涵盖范围;以及更新条例中与会计相关的条文。

  就扩大现时简明财务报表的涵盖范围方面,条例订明,符合指定规模准则的中小企集团公司,可拟备简明财务报表。根据豁免措施,合资格公司集团的控权公司可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的《中小企财务报告准则》,拟备简明财务报表,在拟备核数师报告和董事报告时须符合的规定也较为宽松。

  我们考虑到运作经验及与相关持份者商讨后,认为可给予符合规模准则的中小企更大弹性,以减低合规成本。我们建议让另外两类法团集团的控权公司也可受惠于拟备财务报表豁免措施。该两类法团集团分别为:

(i)由小型私人公司和小型担保公司组成的集团,惟该集团的控权公司和旗下所有附属公司均须符合规模准则;以及

(ii)集团内有非香港附属公司的小型私人公司集团或小型担保公司集团,惟该集团的控权公司和旗下所有附属公司,包括非香港附属公司,均须符合规模准则。

  另一项属于反映新条例实施后的新发展而作出的修订,是因应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新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更新条例与会计准则相关的条文中有关「控权公司」及「母企业」的定义,以反映最新的会计准则。

(二)为厘清政策原意或删除不清晰或不一致之处的修订

  第二类别的修订,是为厘清政策原意或删除不清晰或不一致之处的修订。当中主要建议包括划一非香港公司和本地公司在展示公司名称方面的责任、划一财务报表的罚则条文,以及精简和厘清条文以助合规。

  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均对本地公司须展示公司名称作出详细规定,但没有就非香港公司作出相应规定。我们建议赋权财政司司长,就非香港公司须展示公司名称,和披露公司是否属有限公司订立规例,划一非香港公司和本地公司在这方面的责任。

  另外,现时就修改财务报表相关罪行所订的罚则水平,低于就原财务报表相关罪行所订的罚则水平。政府在二零一三年立法会审议有关附属法例时,因应法案委员会的要求,承诺在条例下一轮修订工作中,检讨和删除相关罚则水平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我们现建议修订有关条文,划一相关罪行经定罪后的罚则水平。

  就精简和厘清条文以助合规方面,则包括一系列的修订,例如若控权公司本身是全资附属公司,可选择拟备综合财务报表;以及就有关控权公司须在董事报告载列其附属企业的董事姓名的规定,让控权公司可选择在其网站提供有关资料,或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有关名册以供查阅。

  我们已就有关修例建议谘询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相关持份者,包括专业团体和商会等,以及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他们大致支持建议。我希望议员支持上述建议。若《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我们建议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开始实施修订条例。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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