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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流产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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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文豪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怀孕不足24周而流产的妇女表示,由于医院管理局(医管局)不会就不足24周的流产胎签发《婴儿非活产证明书》,她们难以找到领有牌照的机构提供流产胎殡葬或火化服务。该等流产胎若没有被父母领回,便会被医管局当作医疗废物并送往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流产胎的总数,以及当中不足24周的流产胎数目;
 
(二)尽管政府声称宠物火化服务机构可为不足24周的流产胎进行火化,但有巿民表示绝大部分该等机构不愿意提供流产胎火化服务,政府如何协助该等流产胎的父母获得服务;
 
(三)现时有否政府部门负责监管私营机构提供的不足24周流产胎火化服务;若有,是哪个部门;若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有食物及卫生局官员向本人表示,将有新的私营火葬设施提供不足24周的流产胎火化服务,该等设施须否领有相关牌照;若须,有否发牌时间表;是否知悉有关设施是否设于寺庙或道观内或由有宗教背景的团体设置;
 
(五)鉴于天主教香港教区去年在歌连臣角圣十字天主教坟场设立名为「天使花园」的纪念花园,以安葬不足24周的流产胎,政府会否参考该做法,在公营坟场内设立安葬该类流产胎的纪念花园;若会,详情(包括坟场选址及收费)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是否知悉,医管局有否明确规定其医护人员必须主动向流产妇人说明,未被领回的不足24周的流产胎将会被当作医疗废物处理;医管局会否考虑制作小册子或以其他方式加强向流产妇人宣传此项安排;若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我的回覆如下:
 
(一)就公营医院而言,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的医生会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18条为「非活产婴儿」签发「婴儿非活产证明书」(《条例》表格13)。下表列出过去五年,公营医院的非活产婴儿数目:
年份 公营医院的非活产婴儿数目
二○一三 112
二○一四 122
二○一五 125
二○一六 133
二○一七 128

  医管局遵循载于香港妇产科学院的指引内有关「非活产婴儿」的定义,即怀孕周数达24周或以上出生而未有生命迹象的婴儿;如怀孕周数不详,则定义为出生时体重逾500克而未有生命迹象的婴儿。
   
  卫生署和医管局没有备存怀孕不足24周而流产的个案数目。
 
(二)至(四)为确保用以火化人体遗骸的场所的妥善运作,政府有必要透过法例规定火葬场只可提供火化服务予已获得死亡证、医生证明书、火葬许可证或火葬令等相关文件的人士。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附表5第6部,香港共有六个设于寺院/庙宇的私营火葬场。他们提供火葬服务予其成员或寄居者。不足24周的流产胎未能符合取得死亡证、医生证明书、火葬许可证或火葬令的要求。
 
  另外,本港有私人公司可提供生物火化服务,按照相关条例(包括《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消防条例》(第95章)、《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及《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和土地契约等的条文规管。
 
(五)就协助流产胎父母妥善处理流产胎方面,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曾于去年年中审批天主教香港教区修订其坟场管理和管辖规则的申请,容许天主教香港教区在其指定坟场内(坟墓用地以外划定范围),处理流产胎父母安放其流产胎的申请。目前,另有一私营坟场的营办人向食环署提出有关申请,而该申请仍在处理中。政府曾积极接触由宗教联会营办的私营坟场,以鼓励更多私营坟场能提供安放流产胎的服务,供市民选择。现时另有三个私营坟场的营办人亦向食环署表示会研究在其私营坟场内提供相关服务。如其他私营坟场的有关营办人欲提出相关申请,亦可考虑根据《私营坟场规例》(第132BF章)第3条向食环署署长申请并呈交其制订/修订的坟场管理和管辖的规则,明文反映其意向及安排。碍于目前法律限制,食环署未能在其公营坟场内提供相类似的安排。
 
(六)若胎儿周数未达24周,医管局辖下的妇产科部门在提供终止妊娠医疗程序时,会透过手术同意书的书面通知或以口头方式向孕妇说明所有取出的组织会送交医院病理部或依照惯常程序处理。在符合有关法例及公共卫生等条件的可行情况下,医管局会让父母领回流产胎处理,而不会视之为医疗废物;而未被领回的流产胎,医管局会按照有关法例妥善处理。如有需要,医管局会考虑制作小册子或以其他方式加强相关的资讯。
 
2018年4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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