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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过渡性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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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回覆:

问题:

  关于利用空置政府物业及闲置土地提供过渡性房屋,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空置政府物业(包括校舍)的数目,以及每个物业的(i)原有用途、(ii)空置年期、(iii)占地面积及(iv)总楼面面积为何(按区议会分区以表列出);

(二)过去五年,政府以短期租约方式出租予非牟利团体作临时用途的政府用地的数目,以及每幅用地的(i)位置、(ii)面积及(iii)现时的用途为何;

(三)会否推出资助计划,鼓励及协助非牟利团体利用空置政府物业及闲置土地提供过渡性房屋;如会,详情(包括申请资格及甄选准则)为何;及

(四)会否就把空置政府物业改装成过渡性房屋进行技术可行性研究;如会,详情为何;如否,有何其他过渡性安排纾缓房屋需求?

答覆:

主席:

  就麦美娟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经谘询过发展局及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政府认为,尽快提供更多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是最根本及长远解决低收入家庭住屋问题的方法。因此,在房屋土地资源紧张的情况下,适合的用地应尽量预留作兴建公屋之用,以惠及居住环境欠佳的公屋申请者。

  在土地不足和供应未到位前,政府会设法善用现有房屋,协助长时间轮候公屋的家庭和居住环境恶劣的居民。因此《行政长官2017年施政报告》提出政府会协助和促成各项由民间主导和推行的短期措施,增加过渡性住屋供应。这些短期措施旨在政府长远房屋政策及措施以外,引入社会资源和力量,提供灵活、多样的纾缓,推展符合政府相关政策目标、补足政府服务的计划。政府会按需要给予适切的支持和配合,包括在符合行政或法定程序上提供意见和协助。

  为善用土地资源,地政总署在「地理资讯地图」网页公布可供非政府组织申请以短期租约形式租用的空置政府土地(包括空置校舍)资料,连结为:www.map.gov.hk/gih3/index.jsp?tab=320&lg=tc

  政府产业署亦已在其网站提供由不同部门所管理的过剩政府物业资料,供公众参阅。有关资料载于连结:www.gpa.gov.hk/chinese/let/let.html。根据现行机制,非政府机构如获得政府的相关政策局/部门的政策支持,可申请租用过剩政府物业作不同用途(包括房屋)。一般而言,非政府机构须支付市值租金,并受与所租用政府物业有关的法例及其他条款约束和须支付应缴费用。视乎个别申请的情况,若取得相关的政策局/部门支持,非政府机构可获考虑以象征式租金租用过剩政府物业。

  上述资料中不少空置政府土地(包括空置校舍)及过剩政府物业或因各种原因(例如位置偏远、交通不便或其他技术限制等)未必适合作住屋用途,相关部门须就每宗个案作个别考虑。

  就着地政总署管理而可供非政府机构申请作短期用途的空置政府土地(包括空置校舍),地政总署于过去五年(即二○一三/一四至二○一七/一八年度截至二○一八年一月)共批出22份短期租约予非政府机构作不同的非牟利用途。有关个案的详情载列于附件。

  为进一步协助非政府机构善用空置政府土地(包括空置校舍)作社区用途,《二○一八/一九财政预算案》预留了10亿元,让那些获政策支持申请使用个别空置政府土地(包括空置校舍)的非政府组织,按其项目的需要申请基本工程费用的资助,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亦会提供技术意见。发展局现正就10亿元拨款的实施安排制定详细建议,于二○一八年下半年向发展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然后向财务委员会提交拨款申请。倘若获政策支持申请使用个别空置政府土地(包括空置校舍)的个案涉及过渡房屋,而申请组织亦希望得到基本工程费用的资助,有关的预留款项理论上亦适用。
 
2018年4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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