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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处就香港无人驾驶飞机系统规管展开公众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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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处今日(四月三日)公布有关无人驾驶飞机系统(无人机)规管顾问研究报告,并就本港规管无人机的方向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

  民航处发言人说:「近年,无人机的技术和用途持续迅速发展,并日趋多元化,世界各地的政府均积极检讨如何应对。」

  他续说:「在本港,无人机的运作受现行法例监管,例如《1995年飞航(香港)令》(香港法例第448C章)第48条,该条文订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鲁莽或疏忽引致或容许飞机(包括无人机)对他人或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无人机操作员亦必须遵守其他本港法例,包括但不限于《电讯条例》(第106章)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第486章)。然而,近年社会上有意见认为现行就无人机用途的规管未能与时俱进,而且未能有效应付由科技发展和无人机日渐普及所带来的挑战,因此需对有关的规管进行全面检讨。有见及此,政府有需要制定新及专用的法例,以切合目前无人机的运作情况及未来发展。」

  为协助政府检视现行法例的成效,并探讨如何优化现行规管机制,务求既可配合无人机的技术发展和多元化用途,又可保障公众安全,民航处于二○一七年三月委聘顾问,研究无人机的规管事宜。顾问研究旨在提出建议,在便利无人机的使用和发展,以及保障公众安全两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报告指出,国际社会对规管无人机没有划一标准,但普遍按风险为本的方式,把无人机分类和予以规管。经评估相关风险因素和充分考虑本地的情况后,顾问就香港规管无人机的事宜提出六项主要建议:包括建立无人机机主注册系统、采用以基于风险方式分类及规管无人机的操作、订定培训与考核要求、制作供无人机操作员使用的地图、为无人机订立购买保险的规定,以及就室内操作无人机事宜作进一步研究。

  市民可以在二○一八年七月三日或之前透过电邮(uas_view@cad.gov.hk)、传真(2877 8542)或邮递方式(寄香港大屿山香港国际机场东辉路1号民航处总部办公大楼民航处航班事务及安全管理部无人机谘询工作统筹员),提出意见。

  谘询文件及顾问研究报告已上载于民航处的网页 (www.cad.gov.hk/chinese/uas_view.html) 。
 
2018年4月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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