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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两级制由今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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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条例》)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刊宪,以实施二零一七年《施政报告》中宣布的利得税两级制。

  利得税两级制将适用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法团首200万元的利得税税率将降至8.25%,其后的利润则继续按16.5%征税。至于独资或合伙业务的非法团业务,两级的利得税税率相应为7.5%及15%。纳税法团或非法团业务每年分别最多可节省165,000元和150,000元税款。

  利得税两级制会惠及有应评税利润的合资格企业,不论其规模。为了确保受惠企业以中小企为主,有关连企业只可提名一家企业受惠。《修订条例》已就有关连企业订明了简单、清晰而客观的定义。

  政府发言人表示:「政府的目标是在维持简单低税制的同时,实行具竞争力的税制以促进经济发展。利得税两级制可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及初创公司)的税务负担、缔造有利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以及提升香港的竞争力。假设有20%的纳税企业属关连企业,实施利得税两级制会令政府税收每年减少约58亿元,相等于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利得税收入总额约4%。」
 
2018年3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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