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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事务管理局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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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讯事务管理局发出:

  本新闻稿撮述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于二○一八年三月第七十三次会议所作的决定:

就放宽间接宣传和殡仪馆及相关服务广告的规管征询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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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局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发出两份谘询文件,分别就放宽间接宣传的规管,以及取消禁止播放殡仪馆及相关服务广告的规定,邀请公众提出看法及意见。谘询为期一个月,至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止。

放宽间接宣传的规管

  随着近年新媒体不断涌现,通讯局理解电视持牌机构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希望有更多的广告收入来源。按二○一七年九月所公布,通讯局决定检讨有关间接宣传的规管,以在可行和适当情况下,放宽相关的标准及限制(注一)。在检讨过程中,通讯局已考虑就海外规管免费电视服务的间接宣传和赞助所作的研究及收集公众对植入式广告的意见的全港性调查的结果。

  通讯局现已完成检讨。有关放宽规管的建议,旨在保障观众利益和为持牌机构提供更佳的营商环境之间取得平衡。主要建议如下:

(一)取消现行对免费电视服务中间接宣传的限制(注二),惟新闻节目、时事节目、儿童节目、教育节目、宗教仪式或其他崇拜节目除外;

(二)继续准许在时事节目中播出植入式广告(即持牌机构在获得报酬或其他有值代价的情况下在节目内包含产品/服务),条件是持牌机构必须小心选择赞助商,以维护这类节目的公信力和完整性;

(三)维持现时采用基本原则(而非仔细的规则)规管植入式广告的做法,以维持创意及弹性,并放宽规管植入式广告的基本原则如下:

(i)在节目中展示或使用产品/服务,须顾及节目的内容及类别,以自然及不会令人觉得突兀的手法表达;以及

(ii)不得直接推销或建议使用产品/服务;

(四)取消现行禁止节目在无偿的情况下过分突出所提及的商品服务的规定;

(五)尽管上文(四)项的建议,持牌机构在节目中包含所属公司集团(注三)下另一间公司的产品/服务,会被视作获得报酬或其他有值代价而播出有关内容(因而受植入式广告的规则所规管),以免造成漏洞,令免费电视或收费电视持牌机构可利用其领牌电视服务作为平台,为其有联系公司提供间接宣传而不受任何规管;

(六)为保障观众利益,要求持牌机构在节目开始前以声音及画面作出声明,清楚告知观众节目中包含植入式广告;

(七)豁免外购节目(即并非由持牌机构制作的节目,不论于本地或海外制作)遵守规管间接宣传和植入式广告的规定,惟持牌机构不可因为播放有关的间接宣传而获得报酬或其他有值代价。为求在观众及持牌机构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禁止在特定类别的节目中播出间接宣传及必须就节目中的间接宣传播出通知的规定,亦适用于外购节目;以及

(八)延伸现时对直接转播频道的豁免,以豁免收费电视服务中主要供香港收看的直接转播频道(而持牌机构并未因播放这类频道而获得任何广告收益)遵守间接宣传和植入式广告的规定,条件是持牌机构须在其公布或刊登的节目表中述明这类频道是外购作直接转播,以及可能含有间接宣传。

  通讯局在制订上述放宽建议时,已在适当情况下采纳该局在谘询业界时持牌机构提交的意见。在一个月的谘询期内,通讯局会举行专题小组讨论会,就相关议题收集更深入的意见。

取消禁止播放殡仪馆及相关服务广告

  通讯局建议取消电视和电台广告业务守则现行禁止播放殡仪馆或其他与死亡殡葬服务有关的广告(符合有关表达手法和播放编排规定的骨灰龛广告除外)的规定。

  通讯局接获公众意见,表示有关限制应予放宽,让广播服务可以播放没有提及死亡及恐怖内容的殡仪服务广告。另外,亦有广播持牌机构指出,鉴于社会和文化价值不断转变,应取消有关限制,让观众可以更清楚知悉有关殡葬安排的资讯。

  基于上文所述,并配合放宽现行规管制度的整体方向,通讯局建议取消禁止在电视和电台服务播放殡仪馆及相关服务广告的规定,惟有关广告须符合表达手法和播放编排的相关规定,以保障观众及听众利益。

谘询

  谘询文件载于通讯局网站:
    通讯局欢迎公众就有关事宜提出看法及意见。公众可于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或之前把书面意见寄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20楼通讯事务管理局秘书处、传真至2507 2219或电邮至consultation-cop@ofca.gov.hk

  如有查询,请电邮至consultation-cop@ofca.gov.hk或致电2961 6456或2961 6309,与专责事务科联络。

通讯局发出通讯局声明将3.4-3.7吉赫频带的编配由固定卫星服务(卫星服务)改为流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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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供更多无线电频谱以满足公共流动服务于二○二○年及之后的需求,以及让香港为推展第五代流动(5G)商业服务作好准备,通讯局今天发出声明,公布决定由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把3.4-3.7吉赫频带的编配由固定卫星服务改为流动服务,以提供公共流动服务。这将会给予受影响各方约两年的预先通知期。作出编配改动后,除现时的552兆赫频谱之外,将有额外200兆赫频谱可提供作公共流动服务之用。通讯局声明亦列明就卫星服务与公共流动服务在3.4-4.2吉赫频带不同部分操作而并存而须作出的安排。

  这项决定是通讯局经考虑在二○一七年七月至九月举行的公众谘询中所收到的看法和意见,以及顾问就在3.4-4.2吉赫频带不同部分操作的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系统与公共流动服务并存的议题进行研究后所提出的建议而作出的。在3.4-3.6吉赫频带(3.5吉赫频带)内的200兆赫频谱将指配作提供公共流动服务之用,而在3.6-3.7吉赫频带内的100兆赫频谱则会作为分隔频带,以尽量减少对在3.7-4.2吉赫频带内操作的卫星服务造成无线电干扰。

  鉴于遥测、追踪及控制在轨道上的卫星的现有卫星地球站(遥测、追踪及控制站)对持牌卫星网络操作甚为重要,因此持牌遥测、追踪及控制站将获准继续在3.4-3.7吉赫频带内进行各自的遥测、追踪及控制操作,并会获得保障,免受来自公共流动服务的无线电干扰。为此,通讯局将在这些遥测、追踪及控制站的所在地点(即大埔和赤柱)设立限制区,禁止在3.5吉赫频带操作的公共流动服务流动基站设置于限制区内。

  在3.7-4.2吉赫频带内继续操作的其他对外固定电讯网络服务和卫星电视共用天线持牌系统及自设对外电讯系统应实施所需的缓解措施(注四),以期能与未来在3.5吉赫频带内操作的流动基站并存。如这些系统在升级后受到其后设置的流动基站的有害干扰,有关的流动网络营办商应调整或迁移其流动基站,以消除干扰。任何其后设置的对外固定电讯网络服务、自设对外电讯系统及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的无线电基站都只应设于其操作不会受任何已在附近操作的流动基站所影响的地点。

  通讯局声明可于通讯局网站下载:www.coms-auth.hk/filemanager/statement/tc/upload/441/ca_statements20180328_tc.pdf

注一:详见通讯局二○一七年九月四日的新闻公报(www.coms-auth.hk/tc/media_focus/press_releases/index_id_1507.html)。

注二:间接宣传的定义为在节目中无意间或蓄意地把节目材料与广告材料混合,或在节目中加插广告材料。持牌机构播出间接宣传可以是无偿,亦可能因此获得报酬或其他有值代价。

注三:采用《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1)条下「公司集团」的定义,即「2间或多于2间的法人团体,而其中一间是余者的控权公司」。

注四:有关的缓解措施详载于通讯局声明。
 
2018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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