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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食物业牌照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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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辉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零售业团体向本人反映,审批食物业牌照申请的条件过于严格和需时过长。相关审批条件包括食物业处所须符合楼宇安全(包括没有违例建筑工程),而屋宇署会对工程承办商就建筑工程提交的《无建成新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竣工证明书》(《竣工证明书》)作出回覆,告知是否接纳已完成的工程或尚待纠正的事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有食肆牌照申请人指称屋宇署在决定是否接纳已完成建筑工程时所采用的准则过于严格及就《竣工证明书》作出回覆需时过长,屋宇署会否作出检讨和改善(包括制订回覆时间的服务承诺);

(二)食物环境卫生署会否考虑成立专责小组,加快审批(i)综合食物店牌照的新申请、(ii)更改持牌食物业处所的获批准图则的申请,以及(iii)食物业牌照的转让申请;

(三)鉴于现时在政府管理场地内经营并已领有酒牌的持牌食肆/小食食肆,每次在该场地内不属食肆/小食食肆范围的地方供应或销售酒类饮品,须另外申领临时酒牌,当局会否作出检讨和减省有关的程序;及

(四)鉴于有食肆经营者指出,现行食肆牌照规定食肆处所须提供通风设施,以确保向食肆内的人供应充足的新鲜空气,但于商场内非密封环境(例如中庭)设有座位的部分小型食肆难以符合该规定,当局会否作出检讨和改善?

答覆:

主席:

  就食物业发牌服务而言,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的目标是为所有申请人提供高效率的服务。要达至这个服务目标,多个政府部门和牌照申请人均须共同努力。我就问题各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就所有经审批的改动及加建工程,《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规定有关认可人士在工程完成后须联同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承建商向屋宇署呈交《无建成新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竣工证明书》(证明书),证明有关工程已按照批准图则完成和符合《建筑物条例》及其附属规例的规定。尽管《建筑物条例》并没有订明处理证明书的时限,屋宇署已订下工作目标,会在收到证明书后的28天内回覆,告知是否接纳已完成的工程或尚待纠正的事项。

  为便利业界,食环署会就处理食物业处所发出暂准牌照,使申请人有更多时间处理经审批的改动及加建工程的完工申报。在申请暂准牌照时,申请人只需要委任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确认有关改动及加建工程已按照批准图则完成,以便申请人在符合楼宇安全的情况下营业,并同时跟进呈交证明书的相关事项。

(二)食环署采用第三者核证制度以发出正式综合食物店牌照。发牌当局接纳由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发出的符合规定证明书,以证明申请已符合发出正式牌照的各项卫生规定。在这安排下,食环署人员无须事前到现场实地视察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履行各项卫生规定,而申请人亦可提早获发正式牌照。每宗申请亦由一名个案经理负责统筹。然而,申请牌照审批时间的长短,视乎申请人履行相关发牌条件、处理公众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反对意见,以及解决相关土地问题(如有的话)所需的时间而定,每宗申请个案不尽相同。

  食环署自二○一八年二月起增聘了人手,协助分区办事处处理更改获批准图则申请。由于增加了人手,分区办事处的卫生督察于审批其他与牌照有关的事宜包括转让牌照申请等所需的时间亦可相应地缩短。

(三)根据《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第25条,警务处处长可于订明费用缴付后,并在施加其认为适合的条件下,向酒牌持有人发出临时酒牌,以供在任何公众娱乐场所或任何公众场合零售酒类之用。警务处在审批临时酒牌时,会按个别个案考虑有关售卖会否影响公共秩序及公众安全。我们未有计划改变现行做法。

(四)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规定,如食肆的处所天然通风不足,须为该处所提供通风系统,令处所内每人每小时可获供应的新鲜空气不得少于17立方米。申请批准装设机动式通风系统时,申请人须递交机动式通风系统的建议设计图则,以及该系统的供应商发出的证明书给食环署考虑。如拟开设的食肆位于购物商场,申请人须提交商场的机动式通风系统略图。食环署接获拟装设机动式通风系统的申请书后,会初步评估有关建议是否可以接纳,然后征询相关政府部门(即屋宇署及消防处等)的意见。食环署会因应个案的实际情况考虑拟装设机动式通风系统的建议是否可以接纳及符合法例要求,以保障公众卫生。
 
2018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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