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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准许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在香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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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杨岳桥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答覆:
 
问题: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上月发表的谘询文件建议,修订《上市规则》以准许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同股不同权公司)在香港上市。有证券业人士表示,在目前香港欠缺集体诉讼机制的情况下,该类公司的小股东的利益可能未获足够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何具体措施,确保同股不同权公司及其证券发行人受到有效监管,以保障小股东的利益;
 
(二)会否引入集体诉讼机制;如会,具体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立法赋予法庭更大酌情权,合并审理涉及同股不同权公司管理层所作决定的诉讼;如会,具体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在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发表了有关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的谘询文件,提出具体建议,在制定适当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拓阔现行的上市制度,利便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来港上市,包括拥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高增长及创新产业公司。联交所会分析及考虑就这份谘询文件收集到的意见,以决定未来路向。
 
  在征询律政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就问题有关部分的意见后,我们就问题的三个部分回覆如下:
 
(一)由于不同投票权架构涉及一定的潜在风险,联交所在建议方案中提出规定,要求申请上市的发行人须具备适合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特点方可上市。联交所亦将保留权利,如申请人的不同投票权架构极不符合管治常态,例如其普通股完全不附带投票权,联交所有权以不适合上市为由拒绝该等申请。
 
  同时,联交所也提出了不同投票权公司上市后保障投资者的详细措施,包括不同投票权的权力限制、保障同股同权股东投票的权利、加强企业管治的措施和加强披露规定等要求。此外,一旦不同投票权受益人转让其不同投票权股份,或当他们身故或失去行为能力,又或他们不再担任董事,其不同投票权即会失效,令不同投票权受限于「自然」的日落条款,不会无限期存在。
 
  有关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将纳入《上市规则》成为硬性规定,以便联交所执行。换句话说,在联交所上市的不同投票权公司如违反这些载列于《上市规则》中的投资者保障规定,联交所将一如其他上市公司违反《上市规则》般严正处理。如有需要,联交所将对有关人士采取适当行动,并在适当情况下将案件转介予其他监管机构。联交所同时也提出,要求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向发行人承诺会遵守相关的不同投票权保障措施,有关承诺将明确惠及所有现有及日后的股东。此外,规避或不遵守《上市规则》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的规定,亦可能涉及违反《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及/或《证券及期货条例》,视乎个案实际情况,证监会可能会对上市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行使上述法例赋予的权力。
 
(二)第二方面,联交所曾在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七年两次就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表框架文件作谘询,当中只有少数回应者认为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是准许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上市的先决条件。部分市场人士亦担心一旦实行集体诉讼机制,就琐碎个案进行诉讼的机会也会较大。回应显示在美国大多数集体诉讼主要涉及披露问题,而不是不同投票权架构下可能发生的滥用控制权问题。考虑收集到的意见后,联交所在二零一五年发表的谘询总结中说明,不认为集体诉讼机制是接受不同投票权架构所需的先决条件。而在二零一七年发表的谘询总结中,联交所亦说明只有少部分意见提出应就引入不同投票权架构而建立集体诉讼制度。
 
  此外,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二零一二年发表报告书,建议香港应以循序渐进方式引入集体诉讼机制。法改会所建议的集体诉讼机制,由消费者案件开始,涵盖消费者就货品、服务及不动产而基于合约或侵权所提出的申索。律政司已成立跨界别工作小组,研究和考虑法改会的《集体诉讼》报告书的建议。工作小组会考虑各界的意见及平衡社会的整体利益,待完成研究后向政府提出建议。根据我们的理解,法改会就引入集体诉讼机制的建议,暂不涵盖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争议或股东权益问题。
 
(三)第三,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A)及《区域法院规则》(第336章附属法例H),法庭可藉命令,将法律程序合并或同场审讯两宗或多于两宗申索。有关的法庭案例显示,法庭在决定是否要将法律程序合并时具有充分的酌情权,并会因应案件处境的具体情况,以灵活的方式行使该权力,以达致节省时间和讼费的目标。
 
  另一方面,法庭可以透过「代表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多人有相同权益的法律程序。「代表的法律程序」中的原告人须通过三重验证,即「权益相同、苦况相同以及补救对所有原告人皆有利」。法庭亦有权应原告人的申请,委任一名被告人作为其他被起诉的被告人的代表。在「代表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判决或命令,对所有由他人代表的人士均具约束力。
 
  换句话说,在现行规则下,法庭已经有充分的酌情权,可以根据案情作出适当的命令,以合并审理或「代表的法律程序」的方式,审理包括涉及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管理层所作决定在内的诉讼。
 
2018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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