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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动议通过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提出的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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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动议通过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提出的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提出的议案。

  现时根据《房屋(交通违例事项)(定额罚款)附例》(第283C章)就交通违例事项发出的定额罚款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涉及交通违例事项的人士可按上述规例或附例及有关通知书内所指定的方式,在进入法庭程序前,缴付定额罚款。缴付方式包括以邮递方式寄往库务署、亲自或透过其代理人在任何邮政局(邮政局信箱及流动邮政局除外)或有关通知书内任何指明的裁判法院、透过任何银行自动柜员机、透过电话使用一般称为缴费灵的服务,或透过互联网缴付。

  最近,司法机构作为独立机构,对此缴付定额罚款事宜进行了检讨。司法机构认爲,原则上,若法庭程序没有展开,收取定额罚款的款项是政府与相关人士之间的事宜,因此不应由司法机构代政府收取该些与法庭无关的款项。再者,若其后有关事宜进入法庭程序,政府或将成爲案件其中一个诉讼方;因此,裁判法院在法庭程序展开前涉及有关的缴款过程并不适当,而此做法亦或会影响司法机构在观感上或实际上的中立性。

  基于上述原因,司法机构建议取消现时裁判法院就交通违例事项在进入法庭程序前就定额罚款收取缴款的功能。事实上,涉及交通违例事项的人士在进入法庭程序前仍可透过上述多种方式缴付定额罚款,有关建议应不会对欲缴款人士造成任何重大不便。就司法机构的建议,运输及房屋局和司法机构政务处已于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资料文件,委员对此建议并无异议。

  此外,现时有关通知书内所述的缴款途径,未能反映最新情况,包括定额罚款已不能再透过「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下的网页或服务站缴付;库务署网站和香港邮政网站的网址已变更;在相对较新的法例中,例如《定额罚款(公衆地方洁净及阻碍)规例》(第570A章)第3条及《定额罚款(吸烟罪行)规例》(第600A章)第3条,欲缴款的人士已可透过银行提供的电话理财服务缴款;以及建议删除库务署的邮寄地址,以保持其灵活性。

  由于就有关交通违例事项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的其他法例,即《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规例》(第237A章)及《定额罚款(刑事诉讼)规例》(第240A章)刚完成类似上述修订,为达至通知书的一致性,故建议同时修订《房屋(交通违例事项)(定额罚款)附例》(第283C章)。

  鉴于上述考虑,我现根据《房屋条例》第30条提出动议,订立《2018年房屋(交通违例事项)(定额罚款)(修订)附例》("《修订附例》")。修订内容包括(一)废除若干有关裁判法院的提述,使第283C章所订的定额罚款再不能在裁判法院缴付;(二)指明可透过银行提供的电话理财服务缴付第283C章所指定的定额罚款;(三)更新第283C章附表3内的表格1及表格2内库务署及香港邮政网站的URL地址;以及(四)订定过渡安排,使到2018年6月1日前发出的表格1或表格2所示的通知书,可以继续在该通知书指明的期间内在该通知书指明的任何裁判法院缴付款项,直至2018年6月21日为止。如果议案获得通过,有关《修订附例》将于本年六月一日正式生效。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是项议案。
 
2018年3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0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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