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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2017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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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7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谢《2017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陈克勤议员及各位委员、秘书处及法律顾问所作的努力,令《2017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修订)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感谢不同的团体及人士向法案委员会表达的意见。
   
  自二○一七年六月《条例草案》提交予立法会后,法案委员会共举行了六次会议,深入讨论了《条例草案》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下称「《反恐条例》」)的政策目的、运作及条文。法案委员会及政府当局均没有就《条例草案》提出任何修正案。若《条例草案》得以通过,将有助减低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造成的威胁,同时改善冻结恐怖分子财产的机制。
   
  主席,近年全球恐怖主义威胁蔓延,形势瞬息万变。即使香港是全球最安全的城市之一,面对的恐袭风险级别只维持于「中度」水平,即没有特别情报显示香港会受到恐袭,但我们无法估计恐袭将会在何时、何地发生,因此我们必须时刻作好准备。
   
  有效的法律框架对打击恐怖活动非常重要。香港有多条法例可处理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而《反恐条例》是其中最重要的法例之一。《反恐条例》自二○○二年生效以来一直运作畅顺,并先后于二○○四年及二○一二年修订。至今《反恐条例》的内容涵盖了数个防止恐怖主义行为的措施,包括经宪报公告被联合国指定为恐怖分子的人或团体、冻结恐怖分子的财产、禁止向恐怖分子提供资金或武器、禁止为恐怖组织招募成员等。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下称「安理会」)于二○一四年九月通过对所有会员国都具约束力的第2178号决议,申明必须打击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所造成的威胁。决议表示严重关注那些企图前往国外成为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的人,并且决定所有会员国都应确保本国法律和条例订定严重刑事罪行,用以起诉和惩罚为了作出、筹划、筹备或参与恐怖主义行为,又或为了提供或接受恐怖主义培训而前往另一国家,或资助这些旅程,以期预防恐怖活动的萌芽。
   
  另一方面,财务行动特别组织(下称「特别组织」)在二○一二年有关香港的相互评核第四次跟进报告中,指出《反恐条例》有关冻结恐怖分子的财产的现行条文有所不足。根据《反恐条例》第六条,凡保安局局长有合理理由怀疑任何人所持有的任何财产是恐怖分子财产,他可发出书面通知,指示除根据他批予的特许授权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处理通知中所指明的财产。特别组织认为,该条文只针对冻结通知所指明的财产,而冻结程序涉及的多个步骤可能造成延迟。
   
  《条例草案》的目的,旨在修订《反恐条例》以实施安理会第2178号决议,以及特别组织的建议。《条例草案》主要包括四项禁制:
   
  第一,禁止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为了作出、筹划、筹备或参与恐怖主义行为,或提供或接受恐怖主义培训(下称「指明目的」),而前往或意图前往外国;
   
  第二,禁止任何人在意图或知道的情况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资助为了指明目的而进行往来国家之间的旅程;
   
  第三,禁止任何人在意图或知情的情况下,组织或协助为了指明目的而进行往来国家之间的旅程;及
   
  第四,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罔顾某人是否指明的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或某财产是否指明的恐怖分子财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处理该些财产。
   
  刚才有议员关注,为何《条例草案》关乎旅程的禁制只针对香港永久性居民。我要指出,特区政府的立法建议是参照联合国安理会第2178号决议的目的(即打击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以及因应香港的实际情况而拟备。安理会第2178号决议禁止「本国国民」为指明目的而进行旅程,决议中执行部分第八段采用了「本国公民」和「永久居民」两个词汇,以表述与某个国家有密切关系或联系的人士。就香港而言,我们认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能达到这个目的,亦较能贴近安理会第2178号决议的精神和表述,而且亦清楚易明,有利执法。
   
  不让恐怖分子进入香港,是最能保障香港免受恐怖威胁的方法之一。因此,针对恐怖活动,特区政府对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一道防线是阻截此类嫌疑人入境。根据《入境条例》,入境处人员可在任何旅客入境时,向他们作出查问。在执行入境查问时,入境处人员会考虑访客是否符合一般的入境条件;入境处亦会按所得资料及个别旅客情况,依照法律和既定政策,考虑是否批准有关人士入境。涉及恐怖活动的人,我们是不会让他入境的,特区政府会按既有的国际合作机制,通知嫌疑人下一目的地的国家或者嫌疑人所属的国家采取适当行动。
   
  主席,《条例草案》内有条款是针对恐怖主义行为有关连的培训,有议员指出「有关连」这个词汇是否适当?我们参考了很多国家的类似法例,特别是普通法的国家,例如澳洲的一九九五年刑事法例跟我们现时建议的用词是很相似。澳洲的条例的用词是「The training is connected with preparation for, the engagement of a person in, or assistance in terrorist act」。翻译为中文,意思大致是「如果这个培训是相关于准备,或者一个人的参与或者协助恐怖行为」,所以用词是与我们的相当类似。我们的《条例草案》建议的用词是「与作出、筹划、筹备或参与一项或多项恐怖主义行为有关连的培训」,这个定义是适合的。因为它既可以达到打击有关恐怖主义行为的培训,亦都使不断转变的恐怖活动培训形式不能逃避《条例草案》所规管的行为。再者,法庭对刑事案件的举证与判罪标准是很高及很严格,必须要在无合理疑点下才会被定罪。所以我觉得《条例草案》的用词是适当的。
   
  有议员亦提及,执法部门会否因《条例草案》而滥权,我必须强调,《条例草案》没有增加新权力予任何执法部门,只容许他们的现有权力都可以行使在《条例草案》所针对的四项禁止行为。
   
  主席,政府首要任务之一,是为香港提供安全的环境。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觉及持续提升香港的反恐能力。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社会上尽责一员,有责任履行实施相关的安理会决议义务,以及遵从特别组织的建议。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加强香港防范恐怖主义威胁的能力,并改善冻结恐怖分子财产的机制,有效堵截恐怖主义资金流转,遏止恐怖主义活动。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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