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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2017税务(修订)(第4号)条草案修正案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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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税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4及6条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讲稿附录我的修正案,以修正第4及6条。这些修正案主要有两个目的:
 
(一)为堵塞技术性的逃税漏洞,以及避免《条例草案》有条文被国际社会视为「与本地经济分隔」;以及
 
(二)确保「合资格投资者」的定义能更清晰反映我们的政策原意,涵盖主权财富基金。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4条,主要是为符合最新的国际税务标准而从《条例草案》删除「百分之10最低额豁免规则」,以免相关的税务安排被视为具损害性的税务措施。经进一步修订后,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只要获得证监会注册,换言之基金已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要求,以及证监会根据该条例制订的附属法例和守则,同时亦能符合《条例草案》内列明的「拥有权条件」,则除特定不符合条件的投资外,其所有交易均可获免税。就此,我们建议的修正主要如下。
 
  我们建议修正第20AG(4)条,删除关于「百分之10最低额豁免规则」的描述。我们亦需修正第20AH(1)、(2)及(9)条,并加入第(4A)至(4C)款,让基金的所有利润均可享利得税豁免,但该等利润不得来自:
 
(一)在香港经营非附表16A资产的直接贸易或直接业务实体,或运用该等资产以期产生入息;以及
 
(二)于不符合订明规定的私人公司所作的投资。我们建议对私人公司拥有香港不动产及短期资产施加限制,以减低从事投机活动的人士滥用税项豁免的风险。
 
  即使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需就上述活动或投资缴税,其可享税项豁免的利润并不会受影响。
 
  因应以上对第20AH条的修订,我们建议对第20AJ(2)及(4)条作相应修订,删除关于「百分之10最低额豁免规则」的安全港安排。
 
  此外,我们亦须相应修正第20AL条的标题和条文,订明因可享税项豁免的交易而招致的亏损,只可用以抵销同类交易所得的应评税利润,以及应课税交易招致的亏损亦只可用以抵销同类交易所得的应评税利润。这与一般税务原则看齐。
 
  另外,我们的政策原意是主权财富基金属「合资格投资者」的其中一个类别,而我们留意到目前的定义未必足以涵盖这些基金,例如主权财富基金不一定是政府实体,未必符合「合资格投资者」现时的定义。因此,为更清晰反映我们的政策原意,我们建议修正第20AI(6)条以便能清晰地涵盖主权财富基金。
 
  另外,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6条,在附表16A中加入香港私人公司的股份及债权证,让基金投资于私人公司的交易,不论该私人公司是否于本地或海外注册,均视为合资格交易。这是旨在删除《条例草案》中具分隔性的安排。
 
  上述修正案皆获法案委员会支持,我恳请各位委员支持及通过。多谢代主席。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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