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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打击贩运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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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及政务司司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去年,香港连续第二年被列入美国国务院发表的年度《贩运人口报告》第二级监察名单,显示香港「未能提供证据显示与前一年相比,加强了打击严重形式的贩运人口的努力」。此外,高等法院于二○一六年就一宗司法覆核案件作出的裁决中指出,政府未有履行以下责任:保障该案件的申请人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II部(香港人权法案)第四条下不被强迫劳役或贩运人口的权利。法院特别指出,政府于履行其在香港人权法案第四条下的责任方面的严重缺陷,是缺乏针对受禁止的强迫或强制劳役概念的刑事罪及刑罚。尽管政府一再声称多项法例已有效地处理贩运人口,但有人权组织关注,现行法律框架无法打击《巴勒莫议定书》第3(a)条所界定的所有形式的贩运人口活动,亦不能有效地对从该等活动所得资金中获益的贩运人口集团或人士进行追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否全面检讨有关贩运人口及强迫劳役的政策及措施,以及订立专门和全面的刑事法例和刑罚,藉以禁止该等行为;如会,详情(包括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绝不姑息贩运人口这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行之有效的法律框架、严厉的执法行动、独立的司法制度、崇尚法治的社会和廉洁的政府为打击贩运人口提供稳健的基础。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有关工作,透过识别受害人、执法、检控、保护受害人、加强人员培训,与国际和本地持份者建立合作关系等各方面的针对性措施,多管齐下,并持续检讨和更新措施,以应对这个在国际间不断演化的问题。
   
  政府并不同意,香港现有法例未能有效针对打击及预防贩运人口的说法。现时,本地法例为各相关部门提供充足及紥实的法律框架,足以有效打击贩运人口活动。虽然香港没有单一项禁止贩运人口的法例及并不受制于《联合国巴勒莫议定书》,但香港法例已涵盖《联合国巴勒莫议定书》内所界定属于「贩运人口」的行为,主要包括六个范畴:

(一)《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禁止以卖淫为目的而贩运他人进入或离开香港、禁止窝藏或控制或指示另一人使该人卖淫或与他人作出非法的性行为、禁止任何人促致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成为娼妓或导致他人卖淫,以及禁止其他包括强奸、以威胁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刑事恐吓等多种罪行;
 
(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禁止将人体器官作商业交易;
 
(三)《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禁止印刷、制作、生产、复制、复印、进口或出口、发布以及管有儿童色情物品;
 
(四)《入境条例》(第115章)禁止安排未获授权进境者前来香港,以及禁止聘用非法劳工;
 
(五)《雇佣条例》(第57章)对雇主欠薪、短付工资、过期支付工资及不给予雇员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等施加刑事责任;以及
 
(六)其他相关条例禁止包括袭击、意图贩卖而将人强行带走或禁锢、拐带儿童、欺诈及勒索等非法行为。
 
  以上罪行,严重的可判终身监禁。
   
  尽管贩运人口在香港并不普遍亦不常见,政府一直密切留意贩运人口的罪案趋势,适时应对急速变化的犯罪情况和手法,以及时刻留意现有法例的实施情况,审时度势,在有需要时提出修订。
   
  为提高检控官对贩运人口及强迫劳动的意识,律政司亦于2013年出版的《检控守则》中加入以「剥削他人案件」为题的新段落,目的是为检控人员提供指引,说明可能构成贩运人口和剥削的元素,及处理相关案件的恰当方法。
   
  此外,政府十分重视保障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权益。现时本港约有37万名外佣,协助本港家庭料理家务及照顾家中老幼,从而释放本地劳动力,对香港的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为免外佣成为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我们会进一步加强对外佣的保障,维持香港作为吸引外佣来工作的地方。《2018年雇佣(修订)条例》于本年二月九日生效,将滥收求职者佣金及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罪行的最高罚则由罚款港币五万元大幅提高七倍至罚款港币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并将检控这两项罪行的法定时效限制由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以及把滥收佣金罪行的涵盖范围由持牌人扩展至职业介绍所管理层及受雇于职业介绍所的人员,大大增强阻吓作用,为包括外佣等所有求职者提供更佳保障。
   
  由于贩运人口罪行需由多个不同范畴的政策局和政府部门携手打击,为确保各政策局和部门的工作有效落实,并提高公众对贩运人口的认知,政府决定成立一个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保安局局长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出任副主席,以及相关部门首长为委员的高层次督导委员会,就打击贩运人口和加强保障外佣两方面作出策略性指导,制订及监察刚制定的《打击贩运人口及加强保障外籍家庭佣工行动计划》(简称《行动计划》)的全面实施,确保相关政策局和部门得到足够资源,有效推行《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中提出的主要新措施包括:

(i)为扩大识别贩运人口受害人机制,在劳工处推出新的受害人识别机制,以尽早识别被剥削或虐待的外佣,提供适切的援助;
 
(ii)将现在于12个警区推行的识别受害人机制,推展至全港24个警区;
 
(iii)在各相关部门设立专责队伍,以确保高效率的调查和执法工作,有利进一步加强跨部门合作;
 
(iv)设立具翻译服务的专线,加强对外佣的支援;及
 
(v)与外佣主要来源国加强合作,例如加强政府高层之间的交流,以了解双方的最新政策发展及讨论双方关注的议题,并于当地进行宣传活动以推广外佣在港的合法权益和各项保障外佣的措施。
 
  政府今日稍后将公布成立督导委员会以及推展《行动计划》的细节。
   
  主席及议员,最后我必须重申,香港绝不容忍贩运人口及剥削外佣的行为。政府会按照《行动计划》实施各项措施,继续全力打撃贩运人口活动及加强保障外佣,包括密切留意不法之徒的最新犯罪模式,在有需要时提出进一步措施,以及继续与民间团体和国际社会紧密合作。
   
  至于郭议员在问题中提及的一宗司法覆核案件(即ZN诉律政司司长及其他人(HCAL 15/2015)),政府不同意原讼法庭的结论和判决,并已提出上诉。有关案件将于今年五月于上诉庭开审,政府现阶段不适宜就案件作进一步评论。
   
  多谢主席。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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