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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检讨《税务条例》第39E16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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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吴永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答覆:
 
问题:
 
  工业界多年来建议政府修订《税务条例》第39E及16EC条,令厂商可就其境外生产工序中使用的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申领免税额。然而,政府一直以该建议可能被视为鼓励厂商透过转让定价安排转移公司利润,予以拒绝。有不少业内人士反映,该两项条文窒碍珠江三角洲内港资企业升级转型的步伐,亦不利于它们把握国家推行「一带一路」策略及发展粤港澳大湾区所带来的机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考虑按业界的建议修订《税务条例》,将香港纳税人在不收取租金的情况下,把机器和设备给另一方作生产供该名纳税人销售的产品的安排,从「租约」的定义中剔除,以及修订第16EC(4)(b)条,令有关条文不再适用于香港纳税人把知识产权给另一方作生产供该名纳税人销售的产品的安排;如否,当局有何措施减低香港纳税人在该两项条文下的税务负担;及
 
(二)鉴于当局已向本会提交条例草案,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出关乎转让定价的原则纳入《税务条例》,当局会否在该项立法工作完成后,立即检讨上述两项条文;如会,详情(包括检讨及修例工作的时间表)为何,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办公室、一带一路办公室、税务政策组,以及创新、科技及再工业化委员会于有关工作中的角色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吴议员的提问,我综合回覆如下:
 
  《税务条例》第39E条是反避税条文,旨在防止纳税人透过机械或工业装置租赁安排达致避税目的。根据该条文,如果纳税人将机械或工业装置给予其他人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便不获香港的折旧免税额。然而,若香港企业在香港或外地使用其拥有的机械或工业装置,有关的香港企业可就该等机械或工业装置申领香港的折旧免税额。就购买知识产权的资本开支提供的扣税安排,如有关知识产权在境外给予其他人使用,《税务条例》第16EC条亦有类似第39E条的规限。
 
  有意见认为特区政府应放宽有关条文,让香港企业可以就其免费提供予内地企业在「进料加工」活动中使用的机械及工业装置,获得香港的折旧免税额,又建议香港企业把知识产权给内地企业作生产供该香港企业销售的产品,则购买知识产权的资本开支亦可享扣税。
 
  政府曾于二零一零年就有关课题作出深入检讨,结论是并无足够理据放宽《税务条例》第39E条的限制。主要原因是在「进料加工」模式下,从事「进料加工」的港资企业只从事买卖货品的贸易活动,所以只会就贸易活动所产生的应课税利润缴纳香港利得税。有关的机械或工业装置完全由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内地企业用于其制造活动上,故有关利润完全源于内地,须全数在内地课税。换言之,上述由内地制造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并非源自香港,基于香港税制既有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税务局不会就该等非源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按照「税务对称」的原则,香港税务局亦不会就该等只与内地制造活动有关的机械及工业装置提供折旧免税额。如果放宽《税务条例》第39E条,为该等机械及工业装置在香港提供折旧免税额,不但违反上述税务原则,更可能被视为鼓励转让定价,影响香港和其他税收管辖区(包括内地)的征税权利,这将有违国际上处理转让定价的原则和指引,使香港可能被视为损害其他税务管辖区利益的地方。基于相同考虑,按《税务条例》第16EC条的规定,如有关知识产权在境外给予其他人使用,购买知识产权的资本开支亦不能在香港获得扣税。
 
  就转让定价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向香港税务局确认,如果香港企业免费向内地的关联企业提供机械及工业装置(包括模具),用于生产制成品,而内地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将制成品卖给香港企业,可构成内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所指的抵消交易,内地税务部门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会作出转让定价调整以还原抵消交易。
 
  从以上可见,有关事宜不但牵涉香港的税务政策,亦关乎内地的税务安排。因应大湾区发展将可能带来的经济融合,特区政府与业界有接触,亦正在重新检视有关情况,在符合有关「税务对称」和转让定价等的大原则下,我们会研究和探索可行方案。
 
  多谢主席。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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