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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领养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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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蒋丽芸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领养儿童,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正等待(i)被领养的儿童的数目(及当中正接受住宿照顾服务的数目),以及(ii)领养儿童的家庭的数目为何;

(二)过去三年,每年由(i)本地家庭、(ii)海外家庭及(iii)私人安排(例如亲属)领养的儿童的数目分别为何;

(三)会否检视现行领养儿童的程序并予以改善,以缩短配对等待领养儿童和准领养父母所需的时间;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有否措施确保儿童被领养后获得妥善照顾;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有否向领养了较年长或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特别支援;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会否加强有关支援,以期更多家庭愿意领养该类儿童,从而缩短该类儿童等待领养的时间?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五个部分,我现答覆如下:

(一)领养服务的主要目的是为父母未能照顾的儿童寻找永久和稳定的家庭,给予照顾直至他们长大独立。在香港进行领养,必须符合《领养条例》(第290章)的规定,而在领养过程中,必须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作为首要的考虑。

  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底,待领养的儿童数目为73名,他们均正接受儿童住宿照顾服务;而社会福利署(社署)处理中的本地家庭及海外家庭的领养申请宗数分别为160宗及六宗。

(二)过去三年,每年获安排本地领养、海外领养及私人领养的儿童数目如下:
 
领养类别 儿童数目
二○一五 二○一六 二○一七
本地领养 70 58 55
海外领养 18 13 7
私人领养 12 13 11

(三)领养是一项将亲生父母的权利及责任永久转移给领养父母的法定程序,适用于18岁以下的未婚幼年人。在香港进行领养,必须符合《领养条例》(第290章)的法律规定,其申请程序由初步评估以至家庭调查及同住期的监督都需要谨慎处理,以确定领养申请人是适合领养及作出的领养安排是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由于上述领养儿童的程序须符合法定要求及/或实际需要,我们未有计划缩短领养程序的时间。

(四)为确保被领养的儿童得到妥善照顾,社署须就所有领养申请进行深入的家庭调查及评估,以确定申请人适合领养。在为待领养儿童配对准领养家庭时,社署会以准领养家庭能否妥善照顾受领养儿童的需要和发展为考虑。准领养父母在获配对儿童后,须要探访待领养儿童以了解其生活作息,和学习照顾待领养儿童的知识和技巧。若进展良好,社署会按需要安排待领养儿童于日间到领养家庭度假或留宿,为开始不少于连续六个月的领养同住期作准备。在领养同住期间,社工会定期观察及评估领养家庭及儿童的生活情况,并在同住期达到不少于连续六个月后,就领养的申请向法庭提交全面的报告及建议。法庭会研究每宗领养申请,在确定领养安排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后,才会颁发领养令。

(五)社署一直致力为有特殊需要的待领养儿童(例如年龄稍长或有残疾的儿童),寻找合适的领养家庭,让他们得到家庭温暖和照顾。在寻找及配对合适的领养家庭过程中,社署会以准领养家庭能否妥善照顾受领养儿童的特别需要和发展为考虑。领养家长在照顾有特别需要的领养儿童如有困难,可透过相关的服务机构(如康复服务机构)以取得合适的支援。除了鼓励合适的准领养家庭考虑领养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外,社署亦联同三间获社署署长认可的领养机构,为一些未能在本地寻找到领养家庭的有特殊需要儿童,在海外寻找合适的领养家庭。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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