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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外判公共租住屋邨的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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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回覆:

问题:
 
  目前,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辖下公共租住屋邨(公屋)当中,约60%屋邨的物业管理服务由私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提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五年,每年房委会批出为公屋提供三类服务(即(i)物业管理、(ii)洁净及(iii)护卫)的合约的详情,包括(a)服务地点、(b)承办商名称、(c)标书所载的预算服务价格(百万元)、(d)该价格是否就有关招标工作接获的所有标书中最低的、(e)批出的合约价格(百万元)、(f)合约到期日,以及(g)合约所载提供服务的清洁工和保安员的人数及其工资范围(以下表列出);
 
年份:_______  服务类别:_______
 
(a) (b) (c) (d) (e) (f)           (g)
清洁工 保安员
人数 工资范围 人数 工资范围
                   

(二)房委会如何评估公屋住户对外判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程度,包括评估所采用的准则为何;及

(三)房委会有否监察外判服务承办商把服务分判的情况,以确保分判商聘用足够的人手提供服务及向有关员工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
 
答覆:
 
主席:
 
  就张超雄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综合答覆如下。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现行外判物业服务合约的详情载于附件。这些合约的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洁净及护卫等服务。
 
  房委会每年都会进行公营房屋住户综合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公共租住房屋(公屋)住户对外判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程度。评估准则有四个范畴:保安服务质素、公用地方清洁卫生状况、单位内和屋邨公用地方维修保养相关服务及屋邨人员责任感。整体来説,大部分公屋住户对物业管理服务承办商在上述四个范畴的服务都表示满意。
 
  房委会的合约指定承办商须符合香港法例,包括关乎劳工的法例,如承办商被确定违反合约,房委会可就有关个案的情况及严重性采取恰当的规管措施,包括从服务承办商名册中除名、限制或暂停其投标资格,以及终止服务合约等。
 
  房委会与承办商签订的合约中,订明承办商须以政府的「标准雇佣合约」作为与非技术性工作雇员的合约。该「标准雇佣合约」涵盖了清晰的雇用条件。如承办商被证实违反合约规定(例如没有与非技术性工人签订「标准雇佣合约」或没有履行合约条款),房委会可就有关个案的情况及严重性采取上述规管措施。房委会亦设有洁净服务承办商名册。透过名册,持续评核承办商各方面的表现。
 
  一直以来,政府非常关注受雇于政府服务承办商的非技术员工的雇佣权益。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已经成立跨局跨部门工作小组,探讨如何改善政府外判服务的制度,以加强保障政府服务承办商聘用的非技术员工的合理待遇及劳工权益。除了劳工及福利局和劳工处外,工作小组成员亦包括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食物环境卫生署、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房屋署及政府产业署。工作小组的探讨范围包括投标评分准则,以在加强服务质素要求之同时,让政府外判服务合约的非技术员工可获得更合理待遇。工作小组亦会研究「标准雇佣合约」的内容及政府服务合约年期,以加强对合资格员工应有的劳工权益(如遣散费)的保障。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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