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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打击炒黄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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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马逢国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第6条订明,如门票是授权进入根据该条例获发牌的公众娱乐场所,任何人以超过该场所的东主或管理人或该场所内所举行的活动的筹办人就活动所定的款额的票价,售卖或要约出售该等门票(俗称「黄牛票」),或展示或管有该等门票以供出售,或游说他人购买该等门票(俗称「炒黄牛」),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元。据报,一场定于今年五月在香港文化中心举行的音乐会的门票在今年二月一日公开发售时间开始后的十分钟内即告售罊。随即有人在网上放售该音乐会的门票,每张原价1,080元的门票索价逾12,000元。然而,根据《公众娱乐场所(豁免)令》(第172D章)第2条,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管理的场所(包括香港文化中心)不属获发牌的公众娱乐场所,因此上述「炒黄牛」活动不受第172章第6条规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警方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采取了甚么措施打击「炒黄牛」活动;
 
(二)过去三年,每年警方接获多少宗有关「炒黄牛」活动的举报;在该等举报当中,有关人士被检控及定罪的个案宗数,以及被定罪者被判处的一般惩罚分别为何;
 
(三)会否考虑提高「炒黄牛」罪行的罚则,以加强阻吓力;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会否考虑修订有关法例,将康文署管理的场所纳入规管范围,以更有效打击炒黄牛活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鉴于警方在二○○四年曾以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关于「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罪名,拘捕十名怀疑「炒黄牛」人士,过去三年,警方有否援引该条文对涉嫌从事「炒黄牛」活动的人士提出检控;如有,定罪个案的宗数,以及被定罪者被判处的一般惩罚分别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康文署会否协助活动筹办人以实名制方式出售门票,以杜绝「炒黄牛」活动;如会,提供的协助详情为何;康文署会否考虑提升城市售票网的系统,增添以实名制方式出售门票功能;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谘询保安局后,我现就问题的各部分综合回覆如下。
 
  就根据《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获发牌照的公众娱乐场所,任何人以超过活动举办机构所定的票价售卖或要约出售,展示或管有活动门票以供出售,或游说他人购买该等门票,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元。
 
  警方一直十分留意非法炒卖门票的活动,当知悉有关情况或接获有关举报后会作出跟进,并会视乎个案情况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包括「放蛇」行动等,以打击非法炒卖门票活动。警方没有备存问题第(二)及第(五)部分要求提供的资料。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辖下场地根据《公众娱乐场所(豁免)令》(第172D章)无须领有公众娱乐场所牌照,并由康文署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管理。
 
  康文署为遏止炒卖门票,在处理经城市售票网售票的热卖节目的票务安排时,该署会与主办机构商讨,将有关节目在门票公开发售首天的购票限额设定为每人每次限购二至十张不等,并限制使用同一信用卡在网上可购买的门票数目,让更多市民有机会于门票公开发售首天购得有关节目的门票。每当有大型节目开售,各售票处亦会因应情况,预早安排人手控制人流和制定合适的排队措施。有关康文署场地在活动举行期间亦会加派场馆职员和保安人员在场馆范围巡查,如发现有人将所购得的门票在场地管辖范围内进行交易及转售等行为,场馆工作人员会制止这些活动及劝谕有关人士离开,并在有需要时知会警方协助处理。康文署及城市售票网的系统承办商亦不时检视售票情况,以及持续加强网上售票系统的功能,阻截以不当程式浏览及购票的活动,并由二○一七年三月起推出加入新防伪特征的门票,进一步加强门票的安全性。
 
  城市售票网的「售票条款」及「购票人士须知」已列明城市售票网从未授权任何人士,在指定场地或渠道外以其他方式发售城市售票网门票。从非正式渠道购买未经授权的门票不但会助长炒卖门票活动,亦有一定风险。政府一向呼吁市民应从正当的售票途径购票,以免受骗而招致损失。
 
  政府亦会继续密切留意门票销售情况,以打击非法炒卖门票活动。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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