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公屋居民因作出虚假陈述被定罪后提出的上诉被法庭驳回
*************************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三月九日)表示,房屋署在打击滥用公屋的行为上一向不遗余力。早前再有一名公屋居民因此被定罪。

  一名公屋居民在填写资产申报表时,没有申报其拥有或管有与他人分权共有的一个房产及其净值,因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及作出明知的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在上述个案中,该名公屋居民在二○一五年年中,向房屋署递交一份资产申报表,申报没有任何房产净值。及后在该年年底,在另一份资产申报表上,仍申报没有任何房产及净值。最终调查结果显示,该名公屋居民在申报时段内隐瞒了与他人分权共有的一个房产及其净值,经考虑未偿还按揭贷款额及所占权益百分比后,估计隐瞒资产约为一百四十多万元。最终该名公屋居民因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及作出明知的虚假陈述,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7(a)条及第26(1)(a)条而被检控。

  案件于二○一六年十一月经东区裁判法院进行审讯,随后被裁定罪名成立,该名公屋居民分别被判处罚款四千元及八千元。其后,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诉,被高等法院在去年十二月驳回上诉。上诉人再向高等法院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证明书,并于二月底被驳回。

  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住户必须如实填报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因该等资料会作为厘定租金的基础及可能影响住户继续租住现居公屋单位的资格。因此,在作出申报前,住户应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然后才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因忽略提供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此外,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
 
2018年3月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