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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收集商非法收集废汽车电池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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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无牌收集商非法收集废汽车电池,今日(三月六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废物处置条例》及《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被判罚款11,000元。该名收集商去年十月亦曾因多次在元朗非法弃置废汽车轮胎而被定罪。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于去年十月的执法行动,在葵芳荣芳路截获该名无牌收集商正把属化学废物的废汽车铅酸电池搬到一辆轻型货车,环保署人员亦在车上发现二十多个废汽车铅酸电池。经调查后环保署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及《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向其提出检控。被告今日承认控罪。

  环保署发言人说:「该收集商为汽车维修车房收集废汽车铅酸电池和废汽车轮胎,但在其收集和处置该等废物时均违反了《废物处置条例》。」发言人提醒所有从事更换汽车电池和汽车维修业人士,雇用商誉良好的收集商妥善处置所产生的废物,包括属化学废物的废铅酸电池和废轮胎等。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化学废物产生者须向环保署登记,妥善包装、标识及存放化学废物,并聘用持牌的化学废物收集商将废物运往持牌的化学废物处理设施处置。至于废轮胎则属可回收物料,应交予适当的回收设施作循环再造;即使需运往堆填区作最终弃置,废轮胎亦须事先交由适当处置设施切割。在公众地方及马路边随意弃置废轮胎等废物,是缺德及违法的行为。

  违反《废物处置条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二十万元和监禁六个月。
 
2018年3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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