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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收取《物业管理服务条例》下的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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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宪报刊登《2018年〈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公告》)及《物业管理服务(征款)规例》(《规例》),以期让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可在二○一八年七月一日起向物业交易的承让人收取征款。

  监管局是在《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条例》)下设立的法定机构,其职能包括规管在香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及从业员和提高物业管理业的诚信、能力及专业性。

  监管局属自负盈亏的法定机构,透过发牌予物业管理公司及从业员和就可予征收印花税的售卖转易契收取征款所得的收入来支持。

  民政事务局发言人表示:「《条例》赋权监管局向承让人就可予征收印花税的售卖转易契收取征款。为了让监管局能获取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应付开支及达至持续财政自给,每份售卖转易契的征款款额一律订于350元。」

  在《条例》下,征款适用文书指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附表1第1(1)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售卖转易契,而承让人指有关不动产根据征款适用文书获转让或而归属的人。

  发言人补充:「监管局会在须缴付征款的售卖转易契呈交税务局加盖印花时,透过税务局辖下印花税署收取征款。」

  《生效公告》和《规例》将于二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如获通过,监管局将由七月一日起收取征款。
 
2018年2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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