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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草案》第二项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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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二项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很感谢昨晚和今早各位议员就修正案方面,给予我们很宝贵的意见和观点。我亦重申我们动议这项修正案,是修正《条例草案》的第7条,是因应日后执法的需要,在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和考虑而提出的修订。当然我们明白议员有些关注,尤其是对第二组修正案。第一组修正案似乎很多议员都觉得是合适和合理,亦是支持的。
 
  有议员亦提出,希望我们可以第二次在法案委员会再认真讨论或解释清楚,才在这里再讨论。我想重申,有关修正案在法案委员会已有详细审议,亦在这里多谢主席姚思荣议员和其他法案委员会的议员,给予我们很多意见。现在这法例连同修正案提交立法会,都是由当时的讨论产生,而法案委员会对修正案是并无异议,并且支持政府提出修正案的前提下恢复二读辩论。
 
  在法案委员会完成审议后,有议员质疑应否容许督察进入住宅执法。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可能是没有争议,这争议在法案委员会完成审议后才产生。内务委员会亦支持政府提交这项《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由于立法会并无先例,让政府收回已经在法案委员会支持的修正案,因此政府建议将修正案分为两组,让议员可以通过进行表决,再次让大家就赋权予督察向法庭申请搜查令进入住宅执法的修正案,清晰地表达意见。
 
  在以下的时间,我就不同议员的观点和关注回应。首先,整项法例的大前提,第一是希望保障青少年的健康;第二,其实现时在香港,张宇人议员亦提及,在法例下,已经是不容许18岁以下人士在领有酒牌的处所内饮酒,但是有一个法例漏洞,现时在零售点可以买酒。我们认为有需要将这法例现时的漏洞堵塞,所以提出这个修例建议。
 
  刚才叶刘淑仪议员要求我再谈多一点关于饮酒的祸害,亦觉得大家意见不同,可能有价值观的问题。我很快地谈一谈饮酒会对健康构成即时和长远的影响,早前很多议员亦有提及这点。当然饮酒的模式和饮酒量会有不同,而过量摄取酒精都会压抑大脑功能,有急性酒精中毒和致命的可能。世界卫生组织辖下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已将酒精列为第一类致癌物,这些都是酒精整体的祸害。
 
  为何我们那么紧张青少年呢?酒精对青少年当然有不良的影响,无论对自身和社会都造成影响,对个人的疾病、意外、伤害等,都是有影响。未成年人士饮用酒精,因为他们的脑部正在发展,相比成年人,酒精对他们更容易造成生理、心理或社交上的负面影响,这些大家都清楚。我们有一些数字,医院管理局在过去五年录得酗酒问题的求诊新症中,差不多有50%至70%个案中第一次饮酒年龄为18岁以下,而第一次饮酒年龄为16岁或以下人士的个案有40%至60%,这问题不容我们不去处理。
 
  近年,卫生署调查亦显示青少年饮酒的情况,尤其是小学生,甚至中学生,暴饮情况都有显著上升的趋势。为何我们这样关心零售点售卖酒类饮品的问题?有调查显示,若问小学生和年青人,他们从何得到酒类饮品,当然有很多不同方法取得,但约10%小学生是自行购买,约30%中学生是自行购买,这显示修订法例的重要性。
 
  若我们看今次的修正案,尤其是比较有争议性的第二组修正案,是由于在「分发地点」的定义中,剔除了住宅,所以若有不法人士利用住宅物业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有关酒类的业务,或利用住宅收藏犯罪证据,我们希望可以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建议,如裁判官因督察藉宣誓作出的告发,信纳有合理怀疑,才会发出搜查令。而任何东西可能是新订条例第5部所订罪行的证据,裁判官可发出搜查令,让督察进入和搜查处所,所以不是完全没有约束或制约地发放搜查令。
 
  现时法例都有类似依据搜查令进入住宅的条文,多位议员都有提及,叶刘淑仪议员和姚思荣议员都曾提及。政府亦看过不同条例,律政司同事亦对于这条例在法案委员会讨论这一方面时,给予肯定。若没有明文规定,督察是没有权向法庭申请搜查令,进入住宅执法,这会造成法例的一个明显漏洞。
 
  有议员例如陈恒镔议员,关心若家里有酒又有小朋友会怎样呢?我们重申这条例是关注有业务的过程,而不是本身有人或有酒便已构成违法情况。
 
  另外,多谢周浩鼎议员给予很多宝贵意见,亦令我们更好地思考将来在执法过程和检视这项条例的关注点。当然明白周议员觉得相称性和必要性,陈志全议员亦有提及过这方面。我们重申,明白议员担心督察权力过大,律政司和同事已充分考虑这方面的问题,也觉得合适,因此我们在整项法案的修订,其实也作出平衡。条例的目的是禁止在业务过程,我重申业务过程是重要的,即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执法,而是要有证据或合理怀疑有业务过程,向未成年人提供或售卖令人醺醉的酒类,我们希望可以在整体执法上,做相应和适当的指引。
 
  我们亦听到多位议员提及如果问题现在不是很严重,不如等待问题严重后再修订,我听到多位议员有这意见,但也有支持这项修订的议员谈到,如果在法例审议的过程中,我们见到明显的漏洞而不堵塞或审议清楚,政府也没有负起应尽的责任。所以在这情况下,很多时候审议不同法例都有这情况,我们最主要视乎重要性和尽量作出适当平衡,一方面希望保持法例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亦了解到他们带来的不同影响。
 
  周议员也有提及希望政府重点在街上售卖或零售点执法,而未必在住宅。事实上,我们的重点都会集中在街上或零售点卖酒的店铺,如果他们售卖给18岁以下人士就会违规,这方向一定是我们的重点,但如果我们没有在住宅执法,法例的完整性会受质疑。我们授权予督察合理理由怀疑有人在住宅干犯条例第5部的罪行,才会向法庭申请搜查令进入住宅,亦因为我们不能排除有人会利用住宅物业卖酒或供应令人醺醉酒类的业务给未成年人,我亦重申这是有业务过程。这权力在有需要时才会行使,而非大家可能误会了督察可以随意进入住宅搜查。
 
  有议员关注这些情况是不是有很多,当然大家都明白楼上铺很普遍,我们不能排除有人会因为我们在分发点内剔除住宅,而利用住宅进行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在整项法例,其实也有人担心督察的权力,我再重申,《条例草案》的建议令赋予的权力受制约和制衡,例如要在合理时间行使进入分发点视察的权力,或有合理怀疑该人有犯第5部所订的罪行,亦只能在他觉得有任何他认为属于第5部的所订罪行的证据、有证据或资料与第5部所订的罪行相关,或能执行第5部所订的职能的情况下,才会要求提供资料或有这权力,这些制衡措施都能平衡督察的调查在《条例草案》下新订的罪行和保障住宅个人私隐。我们有关赋权是相称和有必要,而其他法例如《噪音管制条例》、《废物处置条例》、《中医药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电影检查条例》等,都有类似条文。
 
  立法必需有前瞻性,所以在《条例草案》的修正案下,我们已将住宅排除在一般督察可以在合理时间内调查的分发点之外,所以刚才我们所提及的问题,其实已得到平衡。何俊贤议员提到政府只会在有充足理据下,才会申请搜查令,而法庭亦只会在信纳有关合理怀疑下才会批准。
 
  我也想用一点时间谈谈执法,因为大家都觉得这是重要,并希望我们多谈一些。政府在制订执法指引时也会考虑各种业务过程中有机会产生的问题,来完善执法指引。很感谢多位议员提出一些可能发生的情况,丰富了我们在制订指引时的考虑。卫生署督察当然会考虑不同情况,但不法分子的手法层出不穷,所以我们会尽力考虑所有不同情况,而订定实质而有效的措施。
 
  有议员关心若要在住宅搜证,大概情况是如何。当卫生署接获有人涉嫌在住宅卖酒给未成年人的投诉,会向投诉人录取口供,而督察亦会再搜查证据,例如在网上搜寻相关的资料包括广告等。督察只会在有足够证据下,才会向裁判官申请搜查令,进入住宅执法。裁判官在审核有关申请时亦会确保有足够证据才会批出搜查令。裁判官一般的考虑包括是否有足够证据相关法例已被干犯和作为证据的物品是否足以用来佐证有关的罪行等。裁判官只会在信纳有合理理由怀疑在某住宅内,有任何东西或相当可能是第5部所订罪行的证据有关,才会就该住宅发出搜查令。
 
  有议员提出「放蛇」的问题,也建议政府进行「放蛇」行动。如果要「放蛇」,我们要聘请未成年人士参与「放蛇」行动,有时会涉及敏感事项,例如劳工保障或参与「放蛇」行动的青少年的人身安全,所以我们必须小心考虑。我们当然鼓励公众向卫生署提供资料,卫生署人员在收到情报或投诉后会进行巡查,采取执法行动。
 
  多位议员关心执法人手或过程的情况。卫生署辖下会成立控酒执法及宣传组。我们会分配资源设立执法队伍,巡查及监察个别选定的零售点,包括零售商店及领有酒牌并零售令人醺醉酒类的处所,确保他们遵守法例、处理投诉和监控遥距分发交易。卫生署也会厘定执法指引和策略,确保巡查有效地执法。我们也会设立后勤队伍,支援包括检控和行政工作,并展开宣传教育。
 
  陈志全议员提及,不法分子可能会把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酒类给未成年人的证据放于不同住宅,怎样调查呢?这更突显我们需要赋予督察权力,让他们在有需要时可向法庭申请授权进入住宅进行巡查及搜证的工作。
 
  不法分子亦有可能以住宅作为网上向未成年人售卖酒类饮品的地点,故此在有合理怀疑而又获法庭授权的情况下,督察是要进入住宅进行搜证工作。这也是因为有议员担心遥距分发在执法及搜证上的困难。若删除44(A) 条所赋予督察进入并搜查住宅的权力,这将大大增加我们在遥距分发在执法上的困难。
 
  明白到张宇人议员和邵家辉议员都提出忧虑,如果住宅内藏有大量酒类,会否构成「无牌卖酒」的表面证据,令督察可以此为「合理怀疑」进入处所。我在这里澄清,现时售卖酒类饮品并不需要牌照,而这《条例草案》亦没有任何设立卖酒牌照的建议,我们的目的是禁止在业务过程中,向未成年人售卖令人醺醉的酒类,因此希望张议员和邵议员不需要担心。
 
  另外我重申,进入住宅搜查的权力必须事先获得裁判官的授权,和在裁判官信纳有合理怀疑,才会发出搜查令。我们认为这做法能平衡侦察和调查第5部所订罪行及保障住宅内的个人私隐,和另一方面平衡大家的担心,此赋权我们认为是相称和有必要的。我们会在草拟执法守则的时候,就何谓「合理怀疑」提供清晰的指引。我们在草拟修正案时亦征询了律政司的意见,以确定我们在这方面的想法。
 
  邵家辉议员亦提及,担心前线人员和顾客会有争执。在法例开始实施后,卖酒地方必须展示一个告示,写明不可以卖酒给未成年人士的规定,希望以此提醒双方(有关法例)的要求。卫生署亦会就此为业界制订指引和加强宣传教育。
 
  最后,大家非常关心和促请卫生署多做宣传教育和公众教育。我亦想和大家谈谈,一方面我们现时正进行不少关于酒害或青少年的教育,随着法例的生效,我们亦会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活动。卫生署在二○一一年出版了《香港减少酒精相关危害行动计划书》,这条例正正亦是行动计划书所列出的17项行动的其中一项,会在今次立法。其他项目大部分亦已展开工作,有些已达标,例如一些针对年轻人的措拖和健康教育的工作等。我想再提出,若针对年青人,其实卫生署刚刚在二○一六/一七年度,推行了「年少无酒」的健康运动,这正正针对和确立社会有一个「年少无酒」的愿景,目标亦希望提高受众整体对于饮酒的认知和了解,亦有一些健康教育的工作,除了青少年外,让家长、教师和社会大众都能够明白这方面,和希望保护年轻人免受酒精祸害,在这议题上,希望得到更大的共识。
 
  最后,我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支持我们两部分的修正案,当然我们会尽力去处理议员所提出的关注点。若修正案不获通过,确实不理想,对我们日后的执法会有影响。但卫生署都会针对一些分发地点执法,我们亦会就新规例加强宣传和公众教育工作,以尽力打击和留意大家提出的关注点,例如定期抽查网上售卖酒类饮品的网站,并且发信和电邮,提醒商家遵守条例的规定。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8年2月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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