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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2017年水务设施(修订)条例草案》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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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黄伟纶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水务设施(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讲稿附录我的修正案,以修正第1、6至10、12及14条。在我介绍修正案之前,容许我再次多谢各议员对《条例草案》表达的意见及支持。

  在《条例草案》审议期间,法案委员会和水喉业界比较关注的议题有两项,分别是水喉工人在进行水管工程时的责任,及水务监督能就有关进行水管工程的违例事项提出检控的时限。在委员、业界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很高兴我们最终都能找到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就水喉工人的责任而言,我们在《条例草案》本来建议通过加入免责辩护条文,让水喉工人一旦被发现参与完成的水管工程违反《水务设施条例》(《水务条例》)时,为自己作出辩护。在考虑委员和水喉业界的意见后,包括一般水喉工人所拥有的技能和知识水平等因素,我们现建议的修订仅在他们明知进行该水管工程会违反法例要求的时候,才属犯罪。我们认为,这个修订已在水喉工人的参与程度、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例的阻吓力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因此,我们提出对《条例草案》第6条作出修正。

  有关水务监督能提出检控的时限方面,我们在慎重听取各方意见后,同意为水务监督可检控进行水管工程时的违例事项的时间设定最终限期。我们努力在执法成效、相关人士所需承担的责任和法例的阻吓力之间,取得一个好的平衡。因此,我们提出对《条例草案》第10条作出修正。

  法案委员会和秘书处人员亦对《条例草案》提出多项建议,令《条例草案》更清晰反映政策用意,我们同意采纳相关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在处理《条例草案》和《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当中,就豁免水管工程由获指定人士进行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我们提出对《条例草案》第7至9、12及14条作出修正。

  此外,为使经修订的《水务设施条例》得以尽快生效,我们亦建议《条例草案》在获得通过后,于刊宪当日实施。为此,我们建议对《条例草案》第1条作出修正。

  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我们会马上展开宣传工作,包括向业界发出作业指引、印制宣传单张和向业界和相关持分者清楚解释经修订的《水务设施条例》当中影响他们的地方。

  主席,我在此恳请议员支持我代表政府提出的修正案。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8年2月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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