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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7年水务设施(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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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黄伟纶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7年水务设施(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主席、各位议员:

  首先,让我代表政府感谢《2017年水务设施(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卢伟国议员、副主席黄碧云议员、各位委员和秘书处人员在过去一段时间所作出的大量工作和努力,我亦想藉此机会多谢所有曾经就《条例草案》内容提供宝贵意见的团体和人士,他们的共同付出令相关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正如我们较早前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时指出,我们希望透过这次修订,优先处理「食水含铅超标调查委员会」就指定进行水管工程的人士,以及持牌水喉匠职责的建议,令《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在这方面,更能反映政策原意和切合业界实际上的运作模式。

  《条例草案》主要涵盖四方面。首先,除持牌水喉匠或水务监督授权的公职人员外,《条例草案》建议容许《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第583章)(《工人注册条例》)所订与水管工程相关指定工种分项下的注册熟练或半熟练技工进行水管工程,亦建议容许其他人士,在持牌水喉匠和有关注册技工的指示和督导下进行水管工程,并且订明这些人士的相关职责。我亦将会在稍后动议修正案时,就工人责任作出修订。

  第二,《条例草案》建议将持牌水喉匠的职责,包括由他向水务监督申请《水务设施条例》要求的进行水管工程的许可,由现时的行政规定提升至法例规定。

  第三,为提高监管水管工程成效,《条例草案》建议将有关《水务设施条例》的检控期限,修订为由水务监督发现或知悉罪行当日起计六个月。

  最后,为确定水管工程是否由指定进行水管工程的人士进行,《条例草案》建议向水务监督赋权,除供人居住的处所或部分处所外,可在无须取得同意或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正进行水管工程的处所,行使视察及提问等的权力。

  法案委员会由去年五月至今年一月共六次会议内,完成审议本《条例草案》。当中,法案委员会详细审阅草案内的各项条文,并对草案的内容及相关条文提出很多正面和宝贵的建议,我很高兴,《条例草案》的建议基本上得到法案委员会的认同和支持;同时,我们亦听取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并会就有关建议提出数项修正。我会在稍后动议有关的修正案时逐一说明。

  在法案委员会进行会议期间,有议员就种种水务和食水安全事宜提出意见,我们充分理解议员对这些事宜的关注,我们亦会在现已展开的《水务设施条例》全面检讨当中一并考虑和跟进这些意见。

  现时,我们已实行水管物料监察计划,随机抽样测试,并加强审视物料是否符合法例要求。如我刚才所述,我们亦已展开《水务设施条例》全面检讨的相关工作,当中包括检讨参与水管工程的各相关人士的角色和责任、检讨及精简水管工程的审批流程、检讨水管物料的规管与及水管系统的保养等。我们已为《水务设施条例》的全面检讨成立工作小组,广邀业内人士、专业团体及相关部门就各项议题提出意见,我们期望可在今年年底就部分方向性的方案作初步公众谘询。

  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时代表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8年2月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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