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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自助单车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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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恒镔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被称为共享单车服务的自助租用单车服务登陆香港不足一年,至今已有六个营办商推出该服务。行人路及其他公共地方随处停泊共享单车的情况甚为普遍,对行人及其他单车使用者构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关政府部门在收到关于共享单车造成阻碍的投诉后,一般会采取甚么跟进行动,以及完成处理该等投诉平均需时多久;有否评估哪些公共地方较适宜停泊共享单车而不会造成阻碍,以及有否向共享单车租用人宣传,提醒他们停泊单车时为他人设想;

(二)鉴于有市民指出,共享单车服务采用「随行随租」的方式经营,单车在出租前未经专业人士检查是否可安全使用,因此该等单车机件失灵引致意外的机会较以传统方式出租的单车为高,政府会否与有关营办商厘清共享单车机件失灵引致意外时的责任谁属,以保障该类单车的租用人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权利;及

(三)鉴于共享单车服务引致单车随处停泊等问题,政府有否评估目前对共享单车服务的规管是否足够;若有评估,结果为何;会否制订相关政策或引入发牌制度,适当地规管共享单车服务?

答覆:

主席:

  就陈恒镔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及(三)自二○一七年四月开始,有私人营办商以「共享单车」名义在本港推出自助单车租赁业务,用户可透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式以自助形式在任何地方租赁和归还单车。就业务性质而言,自助单车租赁与传统单车租赁没有基本分别,只是营运模式不同。

  根据《道路交通(泊车)规例》(第374C章),任何人不得在非指定泊车处停泊车辆(包括单车),亦不得在泊车处连续停泊车辆超过24小时。此外,《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禁止不合法占用未批租的政府土地;而《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则禁止放置任何物品以致对人或车辆造成阻碍、不便或危害等。

  根据上述法例,营办商或使用者不应把自助租赁单车停泊在不当的位置。政府部门会按一贯程序处理单车违泊问题,不论是传统非自助模式租赁的单车、自助模式租赁的单车,抑或是私人拥有的单车。

  政府一直关注违例停泊单车和公众单车泊位被单车(包括被弃置的单车)或其他杂物长期占用的问题。各部门会按其职责安排清理行动。运输署会清理有盖公共运输交汇处上的违泊单车。当区的地政处会清理违例占用未批租政府土地上的单车。香港警务处则会清理对道路使用者构成即时危险的单车。部门处理违泊单车的时间会因应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为了更有效处理单车违泊问题,当区民政事务处会按情况协调当区地政处、运输署、香港警务处和食物环境卫生署等部门会采取联合行动,以清理违例放置单车或杂物的黑点。

  此外,自二○一七年一月起,政府部门联合在北区上水港铁站进行加强打击违例停泊单车的试行计划,引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和第32(1)条,捡走构成阻碍的违泊单车而不作另行通知。相关政府部门现正审视试行计划的成效,并会在完成检讨后,考虑是否适合把有关计划推展至其他地区。

  由二○一七年七月至十二月,政府部门共发出接近28 700张清理违泊单车的法定通知,清理5 876辆违泊单车,当中约300辆为自助租赁单车,详情请参阅附件。

  除主动执法外,政府亦推动营办商自律,并一直积极与个别营办商沟通。为此,相关政府部门(注)曾于二○一七年六月、七月及九月约见个别营办商,向他们反映地区人士及区议会的意见、重申自助单车租赁运作必须遵守上述相关法例,并强调政府部门会密切留意其租赁单车对社区的影响及在有需要时加强执法。

  营办商在上述会面中答允会陆续推出改善措施,包括在其单车上清晰展示电话热线,让巿民可即时投诉违泊情况,以便其工作人员尽快清理违泊单车、更新其手机应用程式以显示公共单车停泊位的位置,以及推出优惠计划鼓励单车使用者在合适地点停泊单车,以改善单车违泊问题。我们亦留意到个别营办商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中开始缩减投放规模,收回约2 000至3 000辆自助租赁单车。

  另一方面,有个别营办商于二○一七年年底,开始在市区内开展其自助单车租赁业务。运输署已随即联系有关营办商,向他们表明市区一般交通非常繁忙,路窄人多,路旁上落客货活动频繁,基于道路安全考虑,政府不鼓励市民在市区以单车作为交通工具,再加上市区并没有完备的单车径及路旁单车泊位,因此运输署并不赞同营办商在市区推广自助租赁单车服务。据我们了解,有关营办商正陆续收回部分在市区内已投放的自助租赁单车。

  运输署正跟进各营办商在各区的营运情况,特别是在公共地方停放单车的安排。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各自助单车租赁营办商在地区的营运情况及参考其他城市就「共享单车」推出的规管措施,特别是有关「共享单车」在公共地方停放的安排。如有必要,我们不排除考虑进一步规管「共享单车」,但我们必须确保规管制度切实可行,并且不会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A章)对单车(包括自助租赁单车) 设有多项要求,例如每辆单车须装配有效的制动系统、能发出警报的钟,以及适当的强制性反光体等。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或致使或允许他人使用并没有在所有方面符合上述规例的任何车辆,即属违法。此外,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G章),在黑夜时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骑单车者必须在车头展示一盏白灯及在车尾展示一盏红灯。

  运输署已提醒自助租赁单车营办商,他们有责任确保其租赁单车符合上述规例的要求。而市民在使用自助租赁单车前,应先作安全检查,确保单车适合自己的体形,可安全使用及各单车配件(例如车灯、刹车掣等)能正常运作。市民亦须注意租赁单车的使用条款及细则,例如是否有维修保养相关的免责声明等,若怀疑使用条款及细则未能保障其个人利益,便不应使用有关服务。

  运输署和警方一直与道路安全议会携手推动宣传教育,举办不同活动,以提高市民在骑单车时的安全意识,并提醒骑单车者应遵守相关法例,包括不可在行人路上骑单车。例如,道路安全议会制作了电视宣传短片和电台广播、《单车乐:安全锦囊》教育短片、《道路安全通讯》宣传刊物,以及有关骑单车安全的小册子等。此外,运输署亦透过一站式资讯网站「单车资讯中心」,为市民提供骑单车相关的资讯,包括相关法例及安全提示。

  我们会继续针对道路使用者的常见不当行为及意外趋势等情况,订立合适的道路安全宣传及教育计划,以进一步提高骑单车者的道路安全意识。

注︰运输署、香港警务处及民政事务处出席了所有会议。地政总署出席了七月及九月的会议。
 
2018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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