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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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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终审法院今日(二月六日)处理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一案(FACC Nos. 8, 9,10/2017),律政司发表以下声明∶

撮要

  三名被告被检控是基于他们强行进入政府总部前地(前地)而引致十人受伤的行为,并非由于他们的信念。律政司司长早于二○一六年十月,亦即是远较被告完成社会服务令之前,已提出刑期覆核。律政司欢迎终审法院作出以下的决定:

(一)上诉法庭所传达的信息是正确的,就是当非法集结涉及暴力,即使涉及相对较低程度的暴力,也不会被容忍,在未来亦可能合理地招致即时监禁的刑罚;以及

(二)解释以行使宪法权利或公民抗命之名来为违法行为求情,所给予比重将会很少,因为被定罪必然是指罪犯已逾越了合法行使其宪法权利,以及被制裁和限制非法活动之间的界线。

背景

  案发在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三人各自所属的团体,于政府总部前地外添美道对出的地段举行已通知警方的集会。有关团体于二○一四年九月八日和十五日两度申请在前地内举行集会,但申请被拒。自二○一四年九月十日起,前地周边进行加建围栏的工程。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地围栏的两个闸门因保安原因而关闭,保安人员于闸门内外当值。

  该个已通知警方的集会原订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晚上十时结束。约十时二十四分,黄之锋在讲台上号召集会人士,并说:「好,我地而家喺度呼吁,希望大家而家同我哋一齐入去公民广场。」黄之锋随后将讲台主持的岗位交予罗冠聪,罗冠聪则继续号召人们进入前地。黄之锋跟着跑向前地,攀越围栏,从栏顶跃下前地。约一分钟后,周永康亦攀越围栏,跃下前地,避开警员阻截而和其他参与者一起。同时,数百名参与集会人士攀越围栏,或试图强行打开前地已关上的大闸。保安人员和警方尝试制止他们,他们并没理会,而强行进入前地。过程中,十名保安人员因在事件中涉及的暴力而受伤,其中一人骨折,需放病假多天。

  三名被告因参与或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的罪名,经审讯后被判罪成。他们被定罪,并非因为他们行使公民权利,而是因为他们当时的扰乱秩序、有威吓性及挑拨性的行为,构成非法集结的罪行(或在罗冠聪个案中的煽惑他人作出这行为),违反法律。事件涉及暴力,没有一个真诚尊重法治的社会会容许使用暴力。

  裁判官在审判后将被告人定罪,判黄之锋、罗冠聪分别80及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周永康则被判监禁3个星期,缓刑1年,以免影响他海外升学的计划。

  刑期覆核申请并非在被告完成原来的刑罚后才提出。律政司司长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A及81B条的规定,提出刑期覆核申请,而此类覆核需要许可,除非该上诉已撤回或获处置,否则上诉法庭不得覆核刑罚。

  在本案中,被告曾提出上诉,但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撤销其上诉。其后,上诉法庭安排刑期覆核聆讯于二○一七年八月九日进行。

  律政司欢迎终审法院的裁决,指上诉法庭所传达的信息是正确的,就是当非法集结涉及暴力,即使涉及相对较低程度的暴力,也不会被容忍,在未来亦可能合理地招致即时监禁的刑罚,因为罪行的控诉要旨是集结的人仗着人多势众而引起破坏社会安宁的风险与担忧。

  律政司亦注意到,终审法院重提周诺恒(2013)16 HKCFAR 837一案第39段后解释,以行使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宪法权利之名,为所犯的非法集结罪行作为求情,将不大可能给予显著的比重,因为被定罪必然是指罪犯已经逾越了合法行使其宪法权利,以及被制裁和限制非法活动之间的界线。尤其是当犯罪行为涉及暴力时,特别是罪犯本身涉及暴力,因为没有任何违法的暴力行为是合符宪法保障的。相同的考虑亦适用于以公民抗命之名犯罪作为减刑因素的论点。

  从终审法院的判决第五段以及判词中的理据也可见到,法庭只从法律角度处理此案。因此,任何有关指覆核申请是基于政治动机的说法,是毫无根据和出于误解的。
 
2018年2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1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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